>>>编者按
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背后,往往凝聚着司法鉴定工作者的辛勤付出。江苏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有着良好的基础,司法鉴定水平持续走在全国法院前列,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司法鉴定工作者的默默奉献。
本文展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一级调研员徐洪新的先进事迹,坚守司法鉴定事业35年,他用热爱与执着诠释了一名司法鉴定工作者的使命担当。
他年近60,衣着朴素,上下班常年骑着一辆老式自行车,路上、楼道里见到熟人总是笑着点头打招呼。在位于南京市宁海路75号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他是一位普普通通的老同志,你每天会遇到,但微笑点头后也许会过眼就忘的机关“素人”。
路过他的办公室,办公桌上、沙发上、地上摆满了各类书籍、资料。每次经过,他不是“啪啪啪啪”打字起草材料,就是拿起放大镜盯着电脑屏幕看资料,一脸的专注。有时会听到他大着嗓门打电话,行装处的同志会心一笑:“喏,又有鉴定案件找老徐了。”
老徐,他是省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一级调研员徐洪新。从事司法鉴定事业35年,作为全省司法鉴定工作的资深专家、负责人,徐洪新其实早已名声在外。
他是中国法医学会常务理事、CNAS能力验证技术专家、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专家,曾7次登台最高人民法院会议交流工作经验,10多次应邀到外省讲课,主编过印刷13次的科技类畅销专著,司法鉴定多项工作全国首创,多项成果全国获奖,立过一次二等功,三次三等功……
去年11月底,省法院“先进典型事迹分享会”上,同事们用一个个经典鉴定案例,诠释徐洪新“35年把冷板凳坐热,追求极致不服输的拼劲与韧劲”。
“拴牛绳扣”案,感触法医鉴定“洗冤”他杀
1985年,来自南通通州的徐洪新,高考进入武汉同济医科大学法医学专业。
“上世纪80年代,农村孩子能考取大学有个铁饭碗是相当难的,报考医学院时为增加录取系数,专业志愿填了‘服从’,后来就被录取到法医学。”徐洪新说起当年和该专业的结缘。
上大学后不久,动手能力强,每次实验数据又快又精准的徐洪新担任起武汉同济医科大学第一届法医班班长。而此时在专业学习上,这本法医学经典著作,宋朝法医学鼻祖宋慈的《洗冤集录》对他产生了较大影响。
《洗冤集录》全书由验伤、验尸、辨伤、检骨53项内容组成,内容丰富,见解精湛,讲解了如何通过法医(唐末五代后称“仵作”)进行尸骨鉴定、犯罪侦查,从而正确判定案情,为蒙冤者洗脱冤情。
“可以说,这本书激发了我对法医工作的热情。觉得这项工作很神秘也很神圣,不仅能揭示生命和医学奥秘,更肩负公平正义之责。”徐洪新说,“而且我骨子里喜欢挑战。上世纪80年代课堂上,老师们一再说我国法医工作正百废待兴,更激励我在这一领域刻苦学习。”
1986年本科期间,在阅读法医学教材时,徐洪新接触到当时闻名全国的“拴牛绳扣”案。
1986年,江苏某村村民肖某被发现缢死家中。原法医鉴定结论为被害人系被他人勒死后伪装自缢,其丈夫苗某因此有重大嫌疑被公安机关拘捕。经审判,一审法院判处苗某死刑,苗某不服提出上诉。
当时省法院刑庭法官审查相关案情后,认为他杀结论值得怀疑,但“拴牛绳扣”又是个死结,而死结一般自己是打不了的,肖某到底是自杀还是他杀?针对刑庭提出的疑问,省法院法医审查相关证据后,初步认定他杀结论值得怀疑,并组织全国著名法医专家复勘现场,反复试验,终于解开了绳扣之谜,认定肖某系用拴牛绳扣自缢身亡,避免了一起冤案的发生。
这个现实版的“洗冤”案例带给徐洪新很大触动:“事关人命啊!面对案件办理疑点,法医鉴定的证据在司法审判,尤其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能起到确定证据、解决技术难题的关键作用,同时案件也体现了法院办案的严谨。这个当年就被选入全国法医学教材的案件,让我对老家江苏法院油然而生亲切和自豪感。”
1990年毕业分配时,省法院法医技术室到学校招人,学校推荐了学业优异的徐洪新,而他,几乎没有犹豫就欣然应招。
“沙滩移尸”案,亲历“重建现场”确定真凶
盛夏8月,窗外绿茵茵的杨树上蝉鸣阵阵。省法院法医技术室主任陈恩隆领着刚毕业的徐洪新来到法医技术室。看到实验室里有好几双高帮胶靴,徐洪新脱口而出问陈主任,这些靴子是干什么用的?“开棺验尸!”陈主任也脱口而出,严肃作答。
感受到法医工作的严肃性和使命感,加上有陈恩隆这样鉴定界的前辈教诲,学习功底扎实的徐洪新很快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崭露头角,随着一起起案件的成功鉴定,也渐渐积累了职业自信。
在一起“空鼻症”患者医疗纠纷中,会场多位医学专家对患者鼻腔本身的问题提出质疑,年轻的他果断发声:“患者鼻腔组织究竟有没有多切,要让证据说话,建议患者到三甲医院做CT证明。”
“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这位法医鉴定界后起之秀的求实与自信让现场专家们刮目相看。
然而,这一次“自信”让徐洪新记住了很多年。
2000年左右,镇江某监狱一故意杀人案件罪犯被判刑后,反复申诉自己没有杀人,没有到过抛尸现场,沙滩移尸留下的脚印不是他的。
鉴定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沙滩脚印究竟是不是他的?
“讨论时我很自信地说了自己的意见:事隔多年,原来的沙滩已经变样,现场早已不存在了,这个司法鉴定没有办法重做。”徐洪新回忆说。
而密切跟踪国内外现场鉴定方法的陈恩隆主任反复研究,提出一个思路:重建现场。陈主任领着徐洪新等鉴定人员到镇江一段土质相似的河边沙滩重建现场,从监狱提出的该名罪犯穿着现场同款鞋,背着相同体重人员沿着沙滩来回走,随后仔细对比脚印。
“从走路的形态、方式,脚印的深浅大小等,将现场留下的脚印和重建现场脚印进行同一认定,确定是该名罪犯移尸留下的脚印。在铁的事实和严谨的论证鉴定面前,最终罪犯低下了头。”
回忆该案,徐洪新还说到这段有意思的梦境,“这个案件后,居然好几次做梦,梦见自己也在沙滩上走,不过身上倒是没背什么,走着走着脚就陷进去拔不出来了。梦里似乎领悟到,学习的根基太浅,不就像在一片散沙上行走吗?要想把每个案件鉴得真定得准,一定要像陈恩隆等前辈一样勤学不辍,学无止境。”
“外伤性血尿能否定轻伤”案,成为鉴定标准修订者
我国法医工作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进展更新很快,一系列技术鉴定标准相继出台,需要学习和研究的领域很多。为了在专业上精益求精,徐洪新深入研究学习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精神病学等五大类200多本专业著作,《中国法医学杂志》《中国司法鉴定》等杂志每期必看,及时跟踪掌握国内外专业发展新动态。
“尤其是碰到涉及鉴定标准的疑难复杂案件,我会更加兴奋、专注。”徐洪新说。
他提到一起“百草枯”投毒案。被害人肺部有纤维化表现,体内血液检测出百草枯成分,但其死亡不是常见的一次性多量百草枯致死特征。
就鉴定标准而言,百草枯少量、多次投毒会不会带来致死后果?其量和次又是多少?为此,徐洪新深入研究同济医科大学系主任黄光照等法医毒理学专家鉴定的案例,最终鉴定出这是一起百草枯少量、多次投毒致死案,并鉴定出大致“量与次”,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关键证据。
在办理一起外伤性血尿能否定轻伤的案件时,鉴定标准规定“外伤性血尿显微镜高倍视野超过10个红细胞持续两周”定轻伤。
“当时被害人带来几个医院的检测结果,几个医院都确定是外伤性血尿,但我注意到不同医院检测的红细胞数据差距较大。是不是外伤性血尿,医院做的通常是定性分析,而检测结果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法医鉴定更要重视量的精准性。”
为了对案件鉴定结果负责,徐洪新一头扎进对仪器设备的研究中,在试了十几种不同型号的显微镜后,他发现不同医院不同型号、不同放大倍数显微镜的视野大小完全不一样,按这个标准确定损伤程度显然不够科学准确。
“这个案子中,被害人给我们拿来多家医院而不只是最有利于自己的某一家检测结果,正是这个偶然性带来案件准确的定罪量刑,成为进一步研究的起点。”徐洪新说起当年鉴定标准差异性的发现。
为了对类似案件鉴定结果负责,徐洪新专门撰写论文《略论外伤性血尿的鉴定标准》。当时恰逢全国法医临床学学术交流“九江”会议召开,这篇从问题中来、立足解决问题的论文引起了与会专家们的关注,被推选为大会5篇宣读论文之一。业内知名的黄光照等老教授们鼓励这位年轻人今后在法医鉴定的道路上走下去。
“法医学鉴定很讲传授、传承。这条路上,黄光照、刘良等专家教授,看案子看了一辈子,对案件技术审核了一辈子,有着深厚的经验,深邃的鉴定思路,他们都在不同时期给了我支持和鼓励,指出了方向。”说到这,徐洪新语气深沉。
徐洪新说,比如那些年还没有“DNA”检测鉴定,一些案件走进鉴定死胡同时,这些鉴定界前辈们会告诉他,当目前科学力量还达不到、技术条件还达不到时,要学会放弃、知止,作为一个鉴定人更要讲科学,不要和风车作战,不能精神内耗。
“他们的指引像光源,既带给我继续探索的勇气,也带给我原地休整的温暖指令。”徐洪新说。
“藏匿后抛尸”案,调取海量原始材料鉴定死亡现场
“什么?1.5公分的小刀弄出了6公分的伤口?刀口是怎样形成的?是一次还是两次形成的?”远远就听到,徐处的大嗓门洪亮地响起。采访过程中,徐洪新办公室的电话也是此起彼伏,其中有不少是中基层法院打来的。
作为全省法院鉴定工作的负责人,不仅自己要办好案,还要指导督促中基层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帮助他们释疑问、断难案、长本领。
徐洪新有句名言,法医一定要在案子里“泡”。
2011年,他和司法鉴定处人员遇到这样一个疑难案件。韩某晚上酒后驾车将被害人徐某撞倒后,将其转移藏匿,致徐某无法得到救治死亡,当夜,韩某又将徐某抛尸入河。
该案二审时韩某辩称,被害人徐某是被当场撞死的,自己没有故意杀人。关于被害人是当时被撞死还是藏匿后死亡,审判法官要求法医技术人员对徐某的死亡时间进行技术审核。
“当时案件鉴定组不少人认为,根据现有法医鉴定材料,无法做出被害人什么时间死亡的鉴定,按公安所提供的筛选后的材料分析就行了。徐处坚持死亡时间关乎案件性质,关乎定罪量刑,不能这样简单出具意见,必须通过科学推断作出结论。”省法院行装处司法技术辅助中心主任赵海淼回忆当年该案鉴定过程。
徐洪新组织鉴定处人员,全面调取公安侦查、鉴定卷宗、现场照片等全部原始材料。逐份材料分析、逐张照片勘验对比,一张藏匿现场遗留有血迹的照片让徐洪新眼前一亮。
“被害人在被撞倒的马路上并没有遗留血迹。出血是人受伤后的生理反应,现场遗留血迹表明被害人在被移至藏匿处时还没有死亡!”赵海淼回忆徐洪新对司法鉴定处人员、基层法院来省法院学习人员的现场指导,“徐处严肃地和我们说,稍微滑过去,真相就会失之交臂。判断人的死亡、死亡过程是十分严肃的事,必须以心跳、呼吸、出血、瞳孔、心脑电变化等一系列反映生命现象的指标为依据作出判断。”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法治的基石。
二审合议庭据此认定韩某辩解不能成立,以故意杀人罪维持原判。本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被最高人民法院编入《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寒来暑往,春华秋实,30多年来徐洪新对数千件案件进行技术审核、帮助法官解决各类专业问题、帮助解答中基层法院鉴定中的棘手问题,其专业能力得到高度肯定和广泛认可,被江苏省医学会、中华医学会专家库聘为法医专家。
他先后参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国家标准的制定,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制定。2019年徐洪新主编的专著《医疗损害鉴定技术指引》成为科技类畅销书,目前已第13次印刷;《医疗过错类型及原因力分析》这一课数十次在外省高级法院、江苏多家三甲医院讲授。
谈到《医疗过错类型及原因力分析》这一课在医生群体中的反响及其“破圈”效应,徐洪新说,讲这一课的冲动是,看到由诊断、用药、手术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例,觉得很多源头上注意是可以避免的。简单一个例子,比如有的医生病历书写,建议择期来复查,择期是多久?半个月还是半年?就这么几个字的疏漏,如果贻误病情的患者据此来打官司,既浪费患者精力、财力资源,也浪费司法和医疗资源。
“司法鉴定中所有的研究课题都来自实际运用,研究成果也应该反哺社会运用,这是一个鉴定人的责任。”徐洪新说。
突遭飞来横祸,感恩情怀拯救
正当徐洪新奋力攀登司法鉴定高峰时,2004年9月24日,这一天,成为他和他的家人、同事、朋友们永远难忘的日子。
这天中午,路过省法院信访室门口时,徐洪新突然无故被闹访人用硫酸泼到脸上、身上,造成全身大面积烧伤,伤情非常严重,头部肿成原来的两倍大,同事们紧急将他送往医院进行清洗、抢救、植皮……治疗将近一年。因烧伤毒素及长期使用抗生素,肾脏被损伤,肾功能逐渐下降,2010年确诊为肾功能衰竭,随后进行了肾移植。
遭遇飞来横祸这一年,徐洪新正是风华正茂的37岁。他原本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老父母,下有9岁的儿子,现在一家人的重担全压在了爱人瘦弱的肩膀上。
“眼底像沼泽地千疮百孔,视神经遭到了不可逆的损伤……”回想不堪回首的那一幕,徐洪新微微哽咽,“正是想做事的年纪一下遭遇这场横祸,顿时感觉度日如年。在东部战区总医院住院的那段日子,每天觉得灰心丧气,无所适从。”
所幸的是,徐洪新遇到了一位善于“医心”的医者。直至今日,他牢牢记住东部战区总医院肾移植科陈劲松主任开解他的话:“做肾移植就是为了让你能够重返工作岗位,正常走向社会。你这么年轻,人陷在痛苦中精气神没了那就真的废了!除了生死,人生其他的不过是擦伤。”
智慧通透而又语重心长,这些话敲醒了徐洪新。人这一辈子哪能没有风雨、风暴,怎能事事如意,咬咬牙就会挺过去了,要向前看。在家人、同事、朋友们期盼的眼光里,他强烈感受到,大家都期待着自己重新站起来,是身体上,更是精神上站起来!
积极治疗的痛苦确实难以忍受,而每次经历因感染后脓肿的门诊手术、血液透析后他都坚持上班。进入工作状态的徐洪新常常忘掉了病情,同事们说,有一次裂开的伤口鲜血顺着裤管往下滴他都浑然不觉,同事们发现后紧急送医院治疗止血。
每天需要多次服用5种抗排异药物,住院手术20多次,门诊手术月月有,2022年移植的肾功能又完全丧失,每周需要血液透析3次……记者面前的徐洪新开朗乐观,声音洪亮,很难把他精神奕奕的状态和经历的那些磨难联系在一起。
同事们说起,去年6月,正值省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检查全省法医类司法鉴定案件,徐洪新感到不到实地看一遍心里不踏实,就白天参加检查,晚上回南京医院透析,第二天凌晨从南京坐第一班高铁赶到无锡继续参加检查。
采访中,记者佩服他超人的精力和毅力,徐洪新说:“我这个人是偏理性的,怕抒情,生活中也不会抒情。自从经历过这些,我感到人是要有情怀的,关键时候情怀还会拯救你,让你面对苦难时镇定从容,执着追求自己所热爱的一切,不丧气、不分神、分秒必争。”
2002年,随着司法鉴定业务的开展,省法院司法鉴定处增加了司法鉴定对外委托、鉴定机构管理等业务职能,以徐洪新的情况,他完全可以调整到轻松一点的管理岗位。但2002年到2014年这12年间,徐洪新主动要求坚持做法医工作,默默办理了数百件法医专业案件。
2014年,司法改革撤销司法鉴定处,调整到技术处,2016年司法鉴定职能又调整到行装处,具备转岗审判业务部门、转员额条件的徐洪新还是留在法医鉴定岗位上,他从内心深处深深爱着这份工作。
“法官会因法医的专业帮助满意而归,案件会因法医的鉴定得以公正审判,受害人会因法医工作明确伤残。法院要有自己懂鉴定的人,我学的就是法医,喜欢的就是搞鉴定,还想趁着能干事带出几个好苗子。江苏法院司法鉴定基础好,在全国法院比较领先,这么好的局面要有一帮懂业务的人继续守着、发扬着。”
徐洪新说,是组织把他从一名农村孩子、青年学生培养为一名党员、法医,成为一名省法院公职人员,肩负疑难复杂案件的技术审核职责,这是组织的培育和信任。他必须守好阵地,忠诚司法鉴定这项事业。
建立委托鉴定信息平台,“刀刃向内”回应社会呼声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进行职能定位,明确了两个重点职能,一是作为法官的技术助手,帮助法官对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进行技术审核;二是做好协调工作,将法院业务庭需要鉴定的案件对外委托给鉴定机构。
委托鉴定,存在着对鉴定机构的管理问题。不少案件鉴定费用可观,有的案件甚至会涉及几千万的鉴定费。哪些机构能进法院对外委托名录、哪些不能,其资质由谁来审查?鉴定机构的工作流程、信息公开程度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管理。
2008年,已在司法鉴定处、技术处领导岗位上的徐洪新,将注意力集中在鉴定机构的管理问题上,发现一些委托法院自身也存在着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一些鉴定机构因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受到处罚已不具备鉴定人资格,但委托法院没能及时掌握情况仍然将案件委托其鉴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也有少数法院确定机构时,随机选择制度落实不彻底,甚至存在直接指定、变相指定鉴定机构的违规行为。
“这些违规行为虽然是极少的、个别的,但很影响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被社会诟病为暗箱操作,带来群众投诉,于是我很迫切地想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思考能不能通过科技赋能,建立一个开放管理、全省统一使用的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凡是诉讼活动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均须通过该平台公开,随机选择、确定相应的专业机构开展鉴定。”徐洪新谈及平台建设思路。
其后,2014年初开始,徐洪新带队调研,反复筹划平台设计方案,请教院校机构专家,深入考虑如何推进改革。2014年5月,省法院开发建立了全国法院系统第一家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系统和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库,符合行业规定的机构都可公开、透明进入平台,全省法院摇号确定机构情况一律公开公示。
这一做法被《人民日报》等多家中央媒体报道,称之为“放权于机构、还权于当事人”,其后多个省份法院来江苏学习借鉴。
同年5月,省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落实司法公开工作,出台《关于确定鉴定机构的意见》,《意见》明确,全省各级法院不再编制委托鉴定机构名册,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鉴定机构,全部鉴定机构一律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者随机选择的方式确定,有效防止了鉴定管理工作中的权力寻租和不廉现象产生。
4月18日上午9点,徐洪新和记者在南京中院摇号室见证了一起涉环境损害案件委托鉴定机构的产生过程。
该案鉴定申请人是某生态农业园刘经理,被申请人是某区政府,案件督办人南京中院甘法官在电子信息平台输入“环境损害”类别,迅速查询到省内外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在征询双方意见后输入“南京”,即查到南京地区相应机构。
随着申请人刘经理说“开始!”,屏幕上的机构名称一直在滚动,被申请人代表说“停!”,该案委托鉴定首选机构产生,同样的程序又进行一次,备选机构随之产生。双方确认后,一致选择了首选机构,某环境检测机构。
宽敞简洁的摇号室里,摄像头、声音收集器等一应具备。南京中院信息技术处副处长马自鹏介绍说,该案鉴定机构确定过程已同步上网,社会群众通过法院门户网站都能看到。
问到平台建设带来的效果,马自鹏表示,平台设计科学,应用便捷。除了将确定鉴定机构的效率大幅度提高,社会面上对此投诉量也明显下降,同时也将某些鉴定机构找关系多做鉴定案件的情况消灭在了萌芽状态。
2019年,徐洪新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会议上就江苏法院这一首创性工作作了经验介绍。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省已有2051家鉴定机构进入电子信息平台,涉及痕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环境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知识产权鉴定等97个专业领域,每年全省法院9万多件委托鉴定案件全部实现网上摇号、网上委托、网上传输材料、网上通知送达、网上公示。
就在平台获得行业和社会的一致好评之际,徐洪新清醒认识到,建立平台只是长征第一步,平台的后续管理更要久久为功。
“省法院不定期对进入平台的鉴定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其鉴定能力进行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暂停委托,要求整改,并召集鉴定机构负责人、专业人员召开通报会,规范程序意识。”徐洪新说。
“我们曾一次停了54家违规机构,并在报纸上公示。被暂停委托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进入电子信息平台,被停止委托的鉴定机构将不再接受其进入平台。”赵海淼补充介绍这些“硬性规定”。
然而,即便是有“硬性规定”,也会有一些被停掉的“有能耐”的机构找到相关管理部门,找到徐洪新。面对这些攻势,徐洪新一律铁面无私:“既然你们不想好好做鉴定,就不麻烦你们了。如果我们让违规机构进来了,就是我们不作为!”
创新技术审查模式,推动暂予监外执行实现“罚不可逭”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体现。该制度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体现了对罪犯人权的保障,对加强罪犯改造具有深远意义。
然而,该项制度执行过程中,也出现过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类型犯罪中,“有权”“有钱”的罪犯,特别是一些曾经位高权重的罪犯,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千方百计逃避刑罚执行,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专门出台相关意见,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从严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
“罚不可逭。一个罪犯以疾病的名义减轻刑事处罚,社会影响很恶劣,我们认为这是红线问题。贯彻落实《规定》,江苏从省法院层面开始就要把这个口子扎好。要建立新的技术审查模式,彻底改变过去其诊断只是由医院方面出一个医学证明就可以了这一模式。”徐洪新谈到《规定》下发后大家的思考。
其后,徐洪新带领司法鉴定部门人员研究建立了一套由法院组织医学诊断、法医进行技术审核的鉴定模式,其核心步骤包括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委托指定医院聘请临床医学专家、组成诊断专家组、专家与法院法医共同商定检查诊断方案等,形成规范、专业的闭环管理。
针对部分地区某些指定医院聘请的个别临床专家对“保外就医”具体疾病诊断要求把关不严,病情诊断不够规范等情况,徐洪新与部门人员主动与公、检、法、司、卫等多部门联系,建立会商机制,就《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具体条款在理解与适用层面会商研究。
“我们对‘高血压等三类疾病其诊断及严重程度、短期内有无生命危险的评估’等10个常见医学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条款把握尺度。”徐洪新举例说。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苏州召开现场推进会,推广江苏技术审查模式和相关工作方法。
江苏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由中级法院法医开展,而全省可对保外就医进行技术审核的专职法医只有31人。为了把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覆盖全省,徐洪新定期带队部门人员到各市检查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案件。
“每次检查徐处都带着量表去,检查案件医学鉴定是否规范,疾病诊断是否明确,组织诊断流程有没有讨论记录,甚至对案件组织诊断结果进行技术审核的法医相关资质,有没有副高职称等等都查得巨细无遗,就像他当年鉴定案件一样,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和疑点。”赵海淼回忆说。
据统计,2015年1月至今,10年来全省法院共办结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案件近万件,经组织诊断,保外就医的核准率每年在35%左右,无一投诉。
2021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明确,凡涉及保外就医案件倒查30年。倒查中,自2000年以来的江苏法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案件没有发现一例存在问题。
创新技术审查模式,规范案件审查之际,有个念头一直盘桓在徐洪新的脑海中:能不能汇编一部工具类手册,方便全省、全国法院同行们办理此类案件,达到统一理解条款,统一医学条件、尺度的目的?
于是,2022年11月开始,徐洪新带领同事们开始了工程细密繁琐的汇编工作。
《手册》还特别加入了省法院牵头起草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久治不愈、严重功能障碍、生活难以自理”等医学概念的理解,避免理解差异导致判断错误;包括明确常见疾病要做哪些检查,对严重程度判断标准进行细化,避免同种疾病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结果,便于基层办案时操作。
“汇编中还有中级法院法医撰写的10篇技术指引,针对10种疾病进行组织诊断,以案例形式分析组织诊断的各环节技术指引,对我们各地法院进行借鉴具有实操性。”苏州中院司法鉴定处处长郑四龙介绍说。
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全省8000名专家参与鉴定减纠纷
医疗纠纷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比虽不高,处理不好却会引发社会反响,是案件审理中的一块“硬骨头”。
医疗损害鉴定结果则是法官审理该类案件的重要参考。
“2017年以前,全国范围医疗损害鉴定模式是典型的二元化,也就是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进行鉴定。由于没有专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资质争议不断,给审判带来麻烦,影响法官在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合法权益间作出精准的判断。”南京中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贡永红在采访中谈道。
“法院有些疑难复杂案件鉴定委托不出去,即使委托出去也常常久拖不鉴,以致法院不能及时结案。因鉴定的二元化导致医疗损害案件鉴定重新鉴定比例、鉴定更改率远远超出其他类型鉴定案件。”贡永红分析数据说。
为了解决这一历史性难题,徐洪新组织收集2016至2017年全省医疗纠纷司法审判案件1800多件,结合自己多年处理医疗损害问题的经验带领同事们研究,为推出相应《管理办法》做准备。
2017年底,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卫健委联合出台《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启动以专门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为依托、医学法医学专家库为支撑、专家参与鉴定的听证鉴定制度,对医疗损害鉴定进行全面规范。
徐洪新分析整合多方力量的必要性:“《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首先明确了一批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目前全省有28家专门机构,结束了长期以来医疗损害无专门鉴定机构委托的现状;其二,专家们更具有专业权威性,医疗损害要有临床专家参与鉴定,每个案件必须要召开专家听证会。《管理办法》实施后整合了全省医学专家入库,目前全省医疗损害专家库有8000多名专家,有效保证了全省医疗损害鉴定顺利开展;第三,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如专家听证制度、专家机制,确保鉴定程序和鉴定内容的依法、科学、准确。”
4月16日,记者在南京市紫竹林3号南京医学会旁听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听证会。
该案因患者住院前和住院过程患上了多种疾病,病情形成较复杂,医患双方争执激烈。来自南京地区肾内科、心血管科以及神经内科、皮肤科等7位医学专家参与听证会。徐洪新与另一位法医学专家参与会议听证。
近3个小时充分讨论后,每位专家就“医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的原因力大小”进行投票,医学会根据会议意见和投票结果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意见书由全体专家签名。
这份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就是法院审理案件时的鉴定证据。
听证会整个过程井然有序,严谨专业。涉纠纷医方和原本情绪激动的患方在这样的氛围下都平静地进行了医治、被医治过程陈述。
“《管理办法》推行的比如听证会等相关制度有效解决了医疗损害鉴定中的专业互补问题,对于保障医疗损害鉴定的专业性、独立性,推动医患矛盾纠纷的化解很有意义。”省法院行装处处长王成说。
2017年底《管理办法》实施后,江苏医疗损害鉴定的质量效率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省内该类案件平均鉴定时间缩短到46.8天,医疗损害鉴定退案率、重新鉴定比例及重新鉴定更改率、信访投诉率不断下降。一些外省医疗损害鉴定案件也会选择在江苏进行鉴定。
“2019年以前,青岛法医类鉴定机构没有法医病理资质,做不了医疗损害案件中死亡原因等鉴定事项。我们选择江苏的鉴定机构是因为江苏有着公开的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我们通过摇号选择了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每个案件该中心都会聘请权威专家进行听证。选择江苏,就是在公开透明中实现了优秀医学专家的资源共享。”记者连线青岛中院司法技术管理处处长熊纪英,她告诉记者,今年以来,青岛就有十多起医疗损害案件鉴定选择了江苏的司法鉴定中心。
一次委托解决三个问题,工程质量“三合一”鉴定减诉累
连日阴雨过后,扬州市邗江区茉莉花园5单元4楼顶楼的露台出现漏水,雨水顺着厨房烟道漏到3楼,引起两家纷争。
4月底的这天雨后,邗江法院工作人员、茉莉花园物业公司、南京某鉴定机构人员都来到露台现场。3楼老张和现场人员说,老陈家露台密封问题已引起多次返水渗漏,每次家里厨房都弄得一片狼藉。
徐洪新和记者也来到现场观摩鉴定。记者看到,鉴定机构人员已经在顶楼平台做好泡沫围栏进行蓄水试验,观察露台渗漏点。
邗江法院司法鉴定科刘恒主任悄声和记者说:“露台漏水只限于厨房,属于工程质量争议,要是漫到家里涉及财物等,鉴定的内容会更复杂。”
刘恒接着介绍说,即便是工程质量鉴定,在2023年7月之前,通常涉及工程质量、修复设计、修复造价鉴定,也就是说,一个案件老百姓要委托三次鉴定,多次委托鉴定造成鉴定周期较长、鉴定费用高,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的诉累。
“特别极端的案例是,一个简单的漏水经历这三次鉴定后,当事人要花10多万,老百姓有怨言的问题我们不能坐视不管啊。”徐洪新说,“2022年,我统计了一下,工程质量争议60%多都是渗漏水争议,这些案例激发我找到一种路径,通过一次鉴定直接解决三个问题。”
“而且这种设想很具备可行性。尤其从能力角度,大多数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人具备这方面能力,且他们提出的修复、造价等建议符合司法鉴定的通常做法,具有合理性,这就是工程质量纠纷‘三合一’鉴定模式的思路出发点。”徐洪新说。
“当时在‘三合一’鉴定讨论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些意见分歧。突出的是,一个鉴定机构的资质去完成三个鉴定,一些意见认为在法律上存在着风险。徐处认为,工程质量鉴定虽涉及三个资质,但鉴定人都是工程类专业,对修复方案、造价一个鉴定人完全就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而且从实际操作来说,几乎没有哪家漏水会请设计公司搞设计方案,找到漏水原因直接实施修复就行。在工程质量案件鉴定问题上,群众要求简化和减负的呼声很高,我们不能因为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就忽视群众的诉累。”省法院司法技术辅助中心副主任孙竞说,徐处讲科学、讲实践的坚持很快统一了这些分歧。
2023年7月,省法院印发《关于工程质量争议委托鉴定问题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建立工程质量纠纷“三合一”鉴定模式。明确涉及住宅建筑、农村住房工程质量鉴定时,只要不涉及结构加固、暖通、消防、节能等专业设计,在出具鉴定意见时鉴定机构一并提出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建议,当事人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设计、工程造价鉴定,将三个鉴定合为一个鉴定,为纠纷双方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解决方案。
为了全面评估“三合一”鉴定模式的实际效果,徐洪新和同事们对全省法院收集到的56件实施“三合一”鉴定模式的案件逐案考察,结果显示,鉴定结果在审判过程中均被法官采信,无一案需要重新鉴定。而且案件鉴定时间平均缩短了150多天,鉴定费用较实施“三合一”鉴定前减少了43%,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时间和诉讼成本。
“三合一”鉴定模式实现了大部分工程质量争议案件的“一站式”服务,这让徐洪新很欣慰:“这样当事人就无需在多个鉴定机构间来回奔波,也减少了沟通成本和心理压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普遍较大、专业性强,当案件涉及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事实认定时,经常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因此,鉴定质量和鉴定效率直接影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省法院民六庭庭长刘悦梅这样评价:“‘三合一’鉴定模式为解决工程质量纠纷鉴定周期长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实现了提高审判质效和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双赢效果。”
2024年3月,57岁的徐洪新再次登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培训会议,面向全国法院同仁们就“三合一”鉴定模式作经验介绍。
“委托鉴定工作中,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鉴定周期、鉴定收费等突出问题影响着法院的办案质量,江苏高院徐洪新等法院技术人杜绝‘一托了之’的消极做法,围绕司法鉴定难点堵点问题不断改革创新,为各地法院趟出了很多可借鉴的经验。”陕西省高级法院司法技术室二级巡视员孙欣介绍,其中一些改革创新陕西法院正在学习借鉴并加以推广。
老骥伏枥,壮心不已。采访中,徐洪新还谈到下一步的改革设想。
“我想,只要在岗工作一天,就要去关注群众的需求,把这些作为改革的着力点、突破口,直到光荣退休那天。”立夏时节,微风拂过窗口的杨树,徐洪新笑声爽朗。
>>>采访后记
唯有热爱可抵岁月漫长
采访徐洪新一周,这期间和他去了几次现场。
条线会上,全省10多家参会单位提出问题一个接一个,他稳稳接住张口就答,没一个虚字没一句套话,全场肃然无声笔走如飞;鉴定听证会上,见询问陷入僵局,他当即抛出问题,如投石入湖,顿时泛起层层聚焦的涟漪……
35年坚守司法鉴定岗位,徐洪新被誉为政策规定“一口清”、技术问题“难不倒”、疑难杂症定得准的全省司法鉴定“掌门人”。
这样的高度如何能炼就?他的回答只是三个字:不分神。
穷尽每一个细节,把每个案件鉴得真定得准,不能分神;面对转岗、转员额机会,热爱浸润多年的专业氛围,不想分神;至于那些利益诱惑,徐洪新说,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首要就是保持公正、独立性,不敢有一丝一毫的分神。
删繁就简摒除杂念,凝神屏气不懈攀登,不仅达到了事业的高峰,更是守住了做人的本真,做事的本分,一名共产党员的本色。
最让记者触动的是,风华正茂的年纪遭遇人生苦难,没有被病痛击倒的徐洪新“不分神”地投入改革创新,围绕司法鉴定难点堵点坚定推进,奋力解决一个个难题。
可以说,正是“不分神”给了他“精气神”!
徐洪新说,法医学是一门综合真善美的学科,严谨科学、追求公正、讲求秩序。作为法医学的运用,他从内心深处热爱司法鉴定这项事业。正如他们这代人经历了从“ABO”到“DNA”血型鉴定,目睹了科学发展让公正审判如虎添翼,他想看到更多这样的新变化,想看到更多同样热爱这份事业的后起之秀成长起来。
“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人生的至臻意境,需要心怀热爱抵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