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米线遭遇“双标签” 消费者十倍索赔被驳回
日期:09-12
随着徐州旅游热度不断攀升,米线作为地方代表小吃也成功“出圈”。一位外地小伙大量下单徐州米线,最终不仅没能品尝到美味,反而与代购方对簿公堂。难道真是“美食惹的祸”?两张食品标签内容不一致引发争议。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张某在徐州市鼓楼区某小吃店登记的“某某美食代购”淘宝店铺下单购买56袋徐州某品牌米线,总价2179.4元。张某购买时店主再三提醒保质期短,并询问一天能否吃完。张某表示“发福利、中午代餐”“两天就吃完”。收到快递的张某发现包装袋上张贴了2张标签,一张标签为徐州某品牌米线店张贴,内容包括“品名、配料、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其中标注贮存条件为0℃-4℃冷藏保存、保质期为0℃-4℃冷藏保存5天”;另一张标签为小吃店张贴,内容包括“冷冻保存30天”等。张某收货后,认为该米线标签混乱,对产品质量等方面存疑,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项2179.4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21794元,同时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一审认为,张某通过淘宝平台自被告处下单购买涉案56袋米线并给付被告相应款项,应认定双方之间就涉案商品买卖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涉案米线是热食类制售品,并非预包装食品,其标签无需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标明相关事项。结合双方发货前聊天记录,应认定徐州市鼓楼区某小吃店明确向张某作出了该产品保质期较短的意思表示,且包装袋上也存在生产者明确标注的保质期时间,故认定该食品的标签不会对张某造成误导,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徐州中院二审认为,徐州市鼓楼区某小吃店是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在案中的代买行为并未超出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涉案米线包装袋上生产者已明确标注保质期,结合徐州市鼓楼区某小吃店与张某的淘宝聊天记录内容,相关标签瑕疵并不会对张某造成误导。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赔偿的要件,一是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商品安全标准,二是消费者受到损害。实践中认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来看。该案中,米线包装袋上生产者已明确标注保质期,相关标签瑕疵并不会对张某造成误导,不符合赔偿的要件,因此被告不用赔偿损失。地方特色小吃作为地方文化的物质载体,不仅表达了独特地域的独特风情,更是地方文化认同的重要标志,发展地方特色小吃,日渐成为各地提升文旅软实力的着脚点。徐州某米线店是本地知名小吃品牌,线上小吃代购是让外地人了解、品尝徐州特色美食的重要渠道。消费者的权益应当维护,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也需要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该案妥善化解小吃代购合同纠纷,有助于维护本地美食品牌口碑,促进文旅经济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