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丢不保损”条款 能否免除承运人赔偿责任
日期:09-12
【案情】
周某委托A公司运输一批瓷砖,货物重量3.5吨,货物抵达卸货地后,周某发现部分瓷砖毁损(实际收货1.605吨),故要求A公司退还运费1063元并赔偿货损30808元。A公司认为周某托运物品为易碎品,双方签订运输合同时,约定了“保丢不保损”条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赔偿,因周某仅为货物保价1000元,属于不足额保价,A公司仅同意按照实际损失乘以实际保价额除以货物实际价值来赔付。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1.平台强制设定的“保价上限1000元”是否构成有效责任限制;2.“保丢不保损”格式条款能否免除承运人对货损的赔偿责任。
“保丢不保损”是快递行业中常见的合同约定,指快递公司仅对运输过程中丢失的物品进行赔偿,而对损坏的物品免责。这一条款长期被部分企业视为“行业规则”,之所以会存在这一“行业规则”,主要原因在于快递网点为规避内部追责风险,将损失转嫁给消费者,以“行业惯例”降低赔付成本。就本案而言,承运人希望促成订单的同时,又不愿承担货损风险。如果一味加重承运人对易碎品货损的责任,则势必导致有相应托运需求的托运人,无法轻易实现托运易碎品的目的。
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注重易碎品托运与损坏理赔的平衡,兼顾风险分配合理性。1.托运人应当严格包装标准,采用行业通用防震包装(如木箱+缓冲材料),避免“裸包装”或简易铁架;对高价值货物主动声明,避免承运人低估风险;若平台保价上限不足,通过第三方保险补充。2.承运人内部可规范易碎品装卸流程(如限用叉车、人工搬运),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运输途中全程留痕管理,提货、中转、卸货环节拍照/视频存档,便于责任溯源;制定合理定价机制,根据货物价值、风险等级差异化定价,避免“一刀切”低价竞争。3.平台做到信息披露透明化,强制提示易碎品运输风险及保价限制,避免格式条款陷阱;也可联合保险公司开发适配险种(如易碎品破损险),突破保价上限。
本案中,法院认为,案涉货物在A公司的站点,由A公司工作人员驾驶的叉车卸货时发生毁损,A未能完成案涉运输合同,应退还其收取的运费1063元。关于保价条款的效力,保价上限1000元系平台强制设定,原告无法按实际价值保价,故本案不属于托运人不诚信保价而影响承运人正常商业判断的情形,不应受到该1000元上限的限制。考虑到货损发生于A公司的运输过程中,由A公司的工作人员直接导致,如果仍按照“保丢不保损”的约定处理,则显示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即使按照A公司提出的“保丢不保损”的约定,A也未能将全部货物交付原告,亦应赔偿原告的损失。综上,考虑到案涉货物性质为易碎品,原告对货物的包装较简单,自身亦存在过错,法院酌定A公司向周某赔偿货物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