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 的诉讼权利能力仅限管理事项
日期:09-12
【案情】
2016年,某置业公司(甲方)与A物业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选聘乙方对案涉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22年2月25日,A物业公司退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并与B物业公司、社区、某置业公司达成《物业查验交接协议》,对物业查验交接和撤场相关事宜达成协议。2022年6月29日,案涉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物管会)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成立。该小区物管会认为,A物业公司在退出小区物业后,未返还部分业主预交的费用并移交相关物业资料等,故诉至法院。
【评析】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涉及个别业主退还物业费问题,属于业主专有事项,即使其具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但是对于物业费用的支付和退还应当属于每个业主个体的权利义务。当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时,物业服务公司仅能按照合同约定向欠费业主追缴。因此,案涉物业费的退还权利应当属于每个业主个体所有。对于相关材料物品的移交,根据《物业查验交接协议》,移交方是A物业公司,接管方是B物业公司。如A物业公司未按交接协议的约定履行交接义务,应由B物业公司行使相应权利,而非本案案涉小区物管会。综上,法院裁定驳回案涉小区物管会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