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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基层法院“非四类案件”动态阅核机制建构分析

日期: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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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院庭长阅核制是案件审判权和审判监督管理权动态平衡制度体系中的一项新增制度,与审判监督管理的其他制度如案件评查、数据会商、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态势分析等制度衔接配合,形成监督管理案件质效的合力。目前,“四类案件”及司法政策文件规定参照“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案件如何阅核有较为明确规定,而占收结案多数的“非四类案件”如何阅核、如何动态调整阅核范围和方式的规则不明确,主要通过授权方式让各级法院自行研究决定。目前“非四类案件”阅核有效性的科学评估标准和分析框架有所欠缺,对阅核权力的正当性、知识信息的准确性及阅核介入时间的恰当性缺乏系统的认识和把握。

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基于大数据分析和灰度管理思维确定审判质量、效率、效果指标的合理区间,体现了以技术治理复杂性难题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对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的异常变动情况进行知识信息编码,提取指标灵敏度要素,构建案件质效偏离度矩阵模型,并运用风险评估理论构建司法案件风险可接受度矩阵模型,形成以案件质效偏离度矩阵为主,案件风险可接受度矩阵为辅的动态、精准阅核模型。据此确定“非四类案件”动态调整案件类型、阅核强度及具体方法、制度,明确阅核的权责边界,并借助全国法院一张网平台,开发建设动态阅核系统,实现案件阅核的可视化管理。在此基础上,通过案件评查、数据会商、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态势分析等制度衔接配合、协同发力,做好“非四类案件”的动态监督管理。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案件阅核的知识信息从“分散”到“集中”转变。发挥审判管理部门案件管理中枢、新闻宣传、立案和监察部门对案件风险评估和监管的作用,发挥独任法官、合议庭案件信息生产者的作用和院庭长案件监督管理者的桥梁作用,破解“非四类案件”监督管理中的“信息茧房效应”,实现动态精准监管。

第二,案件阅核的权力行使从“静态”到“动态”转变。首先要建立审判案件质效偏离度矩阵模型建构。从一审审判阶段视角观察,提取审限内结案率、上诉率、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等4个异常变动高灵敏度特征的指标作为测评指标。结合数据会商、态势分析,对上述指标中2个及以上指标连续二个月劣于区间最劣值或全市平均值的,认定为中高度的偏差,将相关类型案件纳入刚性阅核,明确规定为弹性阅核的除外。反之,可以设置刚性阅核动态调整为弹性阅核的规则。通过案件质效偏离矩阵模型分析,能够对大部分案件阅核实现动态调整。但还存在案件绝对量少但影响案件质效的情况,如影响案-访比指标的信访、舆情情况,构建可接受风险矩阵模型,对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后果严重程度分别赋分相加,区分出重大风险、中度风险、低度风险和视为无风险,对应“四类案件”监管、参照“四类案件”监管、弹性阅核、无需阅核。

第三,案件阅核的调整程序从“混同”到“分类”转变。从管理民主角度看,应区分个案阅核和类案阅核,加强审判管理等主管部门、院庭长、审判组织沟通,形成协商式的程序规范配置。特别是类案阅核,审判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案件质效偏离度情况,形成动态调整阅核案件的具体范围和加强阅核的工作建议提交审委会研究决定。上述指标连续二个月优于区间中间值或全市平均值的,可再次调整阅核方式和范围,进而实现“非四类案件”精准、动态监督管理。

(本文为全省法院2024年重点调研课题“案件阅核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