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超1亿户的经营主体基石,其担保行为牵涉经营者、债权人及家庭财产的多方权益。当前实践中,个体工商户的担保行为引发诸多争议:一方面,个体工商户债务本质由经营者个人财产承担,导致“自我担保”无效;另一方面,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为第三人担保时,又面临责任财产范围模糊、执行困难等现实障碍。
实践中,个体工商户作为担保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关于其能否作为担保人的问题也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否定说:部分法院认为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的担保能力。因为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与经营者个人或家庭财产存在混同,其责任财产不具有独立性,无法独立承担担保责任。例如,当个体工商户为经营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时,由于财产同一性,担保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为这种担保未引入新的第三方信用,无法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
肯定说:另一部分法院认为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担保人,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其一,要具有代偿能力。个体工商户需具备足够的财产或经营收入,以确保有能力履行担保责任。其二,意思表示真实。担保行为需由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其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作出,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最后,则需要区分经营类型。若为家庭经营,需明确家庭财产的范围;若为个人经营,需确保经营者个人财产独立于个体工商户财产。
笔者倾向于肯定说,即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担保人但需满足特定条件且存在限制,理由如下:
法律主体资格方面,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民事主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只要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即可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责任承担方面,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这种责任财产的特定性确保了担保责任的可执行性,债权人可通过追偿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财产实现债权。
担保行为有效性方面,只要担保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如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且采用书面形式由经营者或授权代表签署,即为有效。
除了上述方面,个体工商户作为担保人也存在特殊情形,例如个体工商户为其经营者提供担保。该行为在法理上存在悖论,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属于实际经营者,这种情况实际上是“自己”为自己做担保。而担保制度的本质在于第三人信用的引入,从而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相应的保障,而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的财产同一性使得这种担保失去了制度价值,应当属于无效行为。同理,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担保亦属无效行为,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由经营者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两者财产具有同一性。
综上,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担保人,但在实践中也应当着重考量其财产独立性、经营类型、担保行为及对象的合法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