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孟可)某农贸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房某、某商务公司。后该农贸公司于2024年6月7日登记注销,注销时,股东房某、某商务公司向登记机关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已将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如有不实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债权人胡某以股东房某、某商务公司违法清算为由,将两股东诉至溧阳市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某农贸公司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及某农贸公司欠付胡某款项的事实,某农贸公司已经注销,房某、某商务公司作为某农贸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房某、某商贸公司作为某农贸公司的股东应当对某农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有5起农贸公司债权人以同样事由起诉房某、某商务公司的案件。为妥善化解纠纷,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清算责任纠纷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裁判规则,承办法官通过分析案例库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结果,引导当事人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合理预判,经过承办法官多轮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房某及某商务公司与5位农贸公司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5起清算责任纠纷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