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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明路径

日期: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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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王鑫磊 沈清慧

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强、跨境流转方便等特点,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愈发倾向于利用虚拟货币转移钱款。在该类案件中,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追踪被害人钱款流向从而查实行为人的客观接收资金行为并不难。但是,行为人会以“正常交易虚拟货币”“不知道是赃款”等理由否认其主观上具有洗钱故意,这给认定其行为构罪与否带来困难。笔者基于办理的涉虚拟货币洗钱类犯罪案件,总结出如下主观故意的证明路径。

验证行为人辩解交易虚拟货币的真实性。一些上游犯罪分子就是利用虚拟货币的特点,教授行为人在面对司法机关审查时虚构交易虚拟货币的事实,借以逃避追责。一般而言,虚拟货币交易都是依托于专门平台,但是也有人为了节省中介费用,而在平台以外自发组成交易群聊、论坛等。对此,可以通过调取行为人是否有平台登录或交易记录,亦或是提取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判断行为人是否在进行真实的虚拟货币交易。当然应当指出的是,行为人真实交易虚拟货币并不会直接排除其行为构成洗钱类犯罪的可能性,但对其是否真实交易虚拟货币的考察,可能找到其他反映其主观明知的证据。

调取相关电子数据。有的行为人会辩称其每次交易之前都会让买家提供个人身份证照片以及个人银行流水,确保在交易前不会有其他卡主的钱转入该账户(可以是卡主的其他银行账户转账至该账户),从而达到其认为的“交易安全”的标准,因此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此时,如果行为人无法提供交易时进行信息确认的聊天记录,则这种辩解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死无对证”是上游犯罪分子教授其应对司法机关审查的惯用伎俩。退一步讲,即便承认其辩解的真实性,在网络通讯如此发达的今天,根本无法确认屏幕对面与自己聊天的是谁,更遑论其提供的照片和流水的真实性了。这不仅不能说明行为人尽到了注意义务,反而证明其意识到了这种交易的风险而采取了概括故意的主观心态。此外,有的行为人在交易虚拟币时账户被限额、止付,甚至被封时,会在群聊、论坛里问是什么原因,然后得到交易有风险、收到犯罪钱款等回复。其他人的讨论或自己提问,均可以证明其对该行为风险的明知。

查询账户限额、止付或冻结记录。此类记录是能直接反映行为人主观明知风险的客观证据。就上游犯罪为电诈类的掩隐犯罪而言,是以已查实上游犯罪被害人为认定范围。如果在已经查实的几笔事实对应的时间段内行为人的账户异常时间靠后,甚至没有此类记录,检察机关极大可能面临改变认定犯罪数额的抉择。对此,可以放大查询范围,就行为人使用的银行、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交易账户全面查询其在最后一笔事实时间之前有无异常记录、具体原因以及客服人员以何种方式告知,从而补齐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证据。

追踪钱款流向。一般洗钱类犯罪,行为人接收到赃款之后会按照上家的要求转移给指定账户。所以,对于辩解正常交易虚拟货币的理由,可以查询行为人收到钱款后资金流向从而确认其辩解是否合理。正常出售虚拟货币后收到钱款,则交易已经完成,如同正常出售商品一样,可以不用再着急转出。而如果在短期之内分多笔转出,则存在明显异常。对此,一方面可以查询收款人的信息,看其是否在相应时间段内涉嫌洗钱类犯罪,另一方面可以询问收款人收款原因,通过以上核查结果与行为人辩解相对比,验证其所说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