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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某公司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案

日期: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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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特别报道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8日,张家港市供排水管理处接到某污水处理厂报告,称某路段市政排水管网出现污水超标异常。5月30日至7月31日,张家港市水务局经调查查明,某公司在冲洗工作区时,将碱性废水直接排入生活污水管网,排放污水中多项指标超出其持有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许可范围。尽管企业事后配合调查并整改,但因超标情况不属于轻微情形,不符合免罚条件。张家港市水务局依据移交材料、检测报告、勘验笔录等19项证据,于8月22日作出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未提出陈述申辩,已完成整改并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不按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规定对“按要求改正”的情形,裁量幅度为“处3万元以下罚款”。本案罚款金额2.9万元在此幅度内。

3.《苏州市水务局涉企“免罚轻罚”清单4.0版》,规定免罚需同时满足“配合调查”和“超标属轻微情形且及时改正”。本案因超标情况非属轻微情形,故不符合免罚条件。

案例评析

本案是排水领域行政执法的典型案例。尽管企业有配合调查整改的情节,但鉴于违法行为不属于轻微情形,水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本案调查过程中,水行政处罚机关通过第三方检测、现场勘验等多种方式收集了19项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体现了行政执法的科学性与严谨性。此案警示所有排水户: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规范排水行为;严格遵守排水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水,杜绝超标超量排放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