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欠条,两种解读——“每月利息0.02元”,究竟是笔误还是确有其事?一方主张实为“月利率2%”,另一方坚称“每月只还2分钱”。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柴油买卖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
近年来,马某某多次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向A公司购买柴油。经双方结算,马某某出具欠条,确认欠付柴油款共计45万元,并在欠条中注明“每月20号付利息,利息0.02元(按剩余欠款计算)”。此后,马某某虽陆续支付部分货款,但仍有剩余18万余元未予清偿。因马某某长期未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某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利息。
马某某表示,其对所欠货款金额无异议,对利息有异议,应该就按字面意思理解为每月固定支付0.02元利息。A公司则表示,“0.02元”是笔误,实际利息是月利率2%。双方对利息计算方式各执一词。
法院经审理认为,欠条中“每月20号付利息,利息0.02元”的约定,字面金额极低,结合双方交易背景、习惯及诚信原则,应认定为书写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在日常交易中,约定利息属正常现象,但每月0.02元利息明显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无法体现资金占用成本,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月利率2%,判决马某某支付剩余货款1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法官说法:
在民事交易中,出具欠条、协议等签字文件时,出现文字表述与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的“笔误”并不罕见。一旦双方对条款理解产生争议,应依照法律规定和解释规则,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案中的笔误属于“误载不害真意”。所谓“误载不害真意”,是指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但在合同文本上用错了字词,对此应当按照当事人表示一致的意思,确定合同的内容。
如果就双方表达的意思有争议的,应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该案中,每月0.02元利息的约定明显偏离正常交易习惯,无法体现资金占用成本,显然属于笔误。结合双方交易背景及诚信原则,应认定共同意思实为月利率2%。
在签署重要文件时,负责人应仔细核对关键条款,避免歧义。如对金额、利率、期限等约定存在疑问,应及时澄清并补正。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将从交易习惯、目的及诚信原则出发,尽力还原真实合意,维护交易公平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