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根据地时期司法工作始终贯彻党的纲领,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群众工作,为巩固抗战堡垒作出了积极贡献。江苏抗日斗争中,审判机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司法政策,一方面严厉惩处死心塌地的汉奸特务,另一方面对根据地各阶级各阶层各方面的利益予以保护,全力夯实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基础,形成对党的政治主张与民族根本利益的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惩治汉奸]
法律法规
为予战争罪犯及汉奸以应有的惩罚,同时也秉持宽大精神,给予其最后悔悟自新的机会,1945年9月25日,苏中行政公署制定并颁布《苏中区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和《苏中区汉奸自首自新暂行条例》。
组织架构
依法审判
杨春华汉奸恶霸案原始档案,该案是常熟县人民法院成立后审结的第一案,判处汉奸恶霸杨春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件审判长韩培信时任常熟县县长,后历任常熟县委书记、苏州地委书记、江苏省委书记。
判决摘要:查被告杨春华于常熟沦陷后,组织地方自卫队,与江阴人民自卫武装联系后,与匪特勾结及进行反戈,袭击江阴人民自卫武装,更帮同席卷沙洲人民自卫武装,两任匪特组织大队长,继则投敌为匪,任伪自卫团团长,效忠日寇,巩固其匪伪敌三位一体的反动霸权,建筑危害人民的监所,实施设卡勒捐、包富地租栈、武装逼租、借粮为名肆行敲诈,以填欲壑,购置私产,当我人民抗日武装东进歼敌时,叠次勾结匪敌,大规模夹击,致我军蒙受重大损害,捕杀我抗日战士、勒索不遂,残杀无故人民,到处横行罪恶昭彰,受害人家属及人民慑于被告淫威恶势,忍气吞声,怒不敢言,解放后才抬起头来一直要求自己的政府洗血海沉冤。本院为慎重起见,经数月之实地调查,证据确凿,被告在受审时,犹图掩饰,但经同犯陈洪当庭对质,乃无以抵赖,俯首服罪,正如被告所称,因为事情多,记不起来。
据上结论,被告一贯为匪,背叛祖国,为虎作伥,残杀人民破坏革命,压榨民脂民膏,实属罪大恶极,可确认其为汉奸恶霸,合依首恶必办之原则,判决如下:杨春华为首组织反动卫队武装投敌为匪,袭击人民抗日部队,滥杀革命志士及人民,压榨民脂民膏,暴敛恶焰滔天,依法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匪全部财产应予没收,其家属生活另行酌给。
[以案纪事]
七君子与江苏
七君子案法院裁定书
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不抵抗主义”,激起了全国广大民众的强烈不满,纷纷组织起各种形式的抗日救亡运动。1936年5月,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在上海成立,要求停止内战、释放政治犯,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政权,大会将沈钧儒、邹韬奋、李公朴、沙千里、史良、章乃器、王造时等40多人推举为委员。11月23日清晨,上海政府将沈钧儒等七人逮捕,时人称之为“七君子事件”。
中国共产党于1937年4月12日发表《对沈、章诸氏被起诉宣言》,谴责国民党制造“爱国有罪之冤狱”,要求释放“七君子”等一切政治犯,并多方开展营救工作。抗战爆发后,在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声援下,“七君子”终于被释放出狱。
京剧沙家浜的“胡司令”
曾风靡全国的现代京剧《沙家浜》剧中主要反面人物——“忠义救国军”司令胡传魁,其原型便是活跃在阳澄湖一带的匪特头目胡肇汉。
胡肇汉早年在地方保安团当兵。他从20岁就混迹于国民党警界,曾任江苏省第一区水上警察队中队长、青浦县水巡队长等职。从1940年5月开始,胡肇汉打出国民党“忠义救国军”的番号,公开倒向国民党顽固派,还暗中与日伪相勾结,成了阳澄湖一带妇孺皆知的杀人魔王。1950年5月21日,胡肇汉被公安机关生擒。11月30日,被苏南苏州行政区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第三篇章:惩贪肃纪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抗日根据地建设中,为保持党的纯洁性和战斗力,赢得群众信任,严格实施惩贪肃纪工作。江苏敌后抗日根据地坚持将厉行廉洁政治作为民主政权施政纲领的重要内容,各根据地纷纷颁布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树立抗日民主政权廉洁、公正、勤勉的形象,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信赖。
[惩贪条例]
[治贪案例]
[司法作风]
我们要求每个公务员从专员、县长到区乡长:第一、不贪污,第二、不压迫民众,第三、扫除官僚习气……生活的朴素简单与群众团体毫无分别,在各级政府领导之下,协助前线安定后方、平息诉讼调解纠纷皆作了极大的工作,司法制度亦将改革,使包揽诉讼病民者无从施技。——陈毅《目前苏北应该做些什么》
文章指出:我民主政府的司法恰与官僚政府的司法相反,不畏权势,不为利诱,重公理,不重人情,依据一定的法律,公正处理任何非法案件,反对一切非正义的无理行为,其重点在为人民服务,不偏不倚,以公正合理为处理任何案件的原则。
第四篇章:正义审判
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最早呼吁严惩汉奸卖国贼,在解放区逮捕并公审汉奸。195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沈阳、太原两地设立特别军事法庭,依法对在押的45名职位较高、罪行严重的日本战犯进行公开审判。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坚持教育改造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既体现了正义的尊严,又体现了中国人民的宽宏大量和人道主义精神,是国际战犯审判的一个创举。
[新中国对战犯的审判]
我在这里由鬼变成了人
“我的前半生是侵略战争的魔鬼,正是充满国际主义精神与人道主义关怀的中国政府改变了我,让我变成人。”
战犯铃木启久当庭忏悔:“我杀害中国人民的手段,是残忍的、毫无人性的,是中国人民所不能忘记的,我愿接受最严厉的惩罚,对我的罪行担负全部责任。”
战犯上坂胜当庭忏悔:“我这样的人,就说判处死刑,也不能弥补我过去所犯的罪行。我现在诚恳地向中国人民谢罪,而且愿意接受任何一种处罚。”
[依法特赦]
特赦是国际通行的在遇有重要历史节点时国家对特定罪犯赦免余刑的人道主义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进行过九次特赦。新中国成立后至1975年,对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部分普通刑事罪犯进行过七次特赦。根据现行宪法,在2015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在2019年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我国进行了两次特赦。2015年9月,根据中央、最高法院统一部署,在最高法院直接指导下,江苏法院严格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的孟某某、徐某某等罪犯予以特赦,确保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夏淑琴诉日本右翼侵害名誉权案]
2006年8月23日,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起诉日本右翼作者松村俊夫、东中野修道和日本展转社株式会社侵犯名誉权案,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松村俊夫、东中野修道与日本展转社株式会社,立即停止出版并收回和销毁已出版的侵权书籍,在中日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60万元。
结束篇:烽火法魂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抗日根据地司法工作者在血火考验的艰苦环境中,坚守法治初心,淬炼法治精神,用坚定信仰和赤诚奉献书写了辉煌的法治篇章。老一辈江苏法院人,在战火纷飞的艰苦岁月里,怀着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恪守司法为民的赤子之心。他们无畏牺牲,前赴后继,克服物资匮乏、环境险恶的重重困难,坚守司法阵地。他们用热血与生命守护着根据地的法治星火,将“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司法理念镌刻在血染的卷宗上,于硝烟弥漫的江苏大地上谱写了一曲荡气回肠的法治壮歌。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精神,
视死如归、宁死不屈的民族气节,
不畏强暴、血战到底的英雄气概,
百折不挠、坚毅不拔的必胜信念。
伟大的抗战精神,是中国人民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将永远激励中国人民克服一切艰难险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