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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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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优化路径

日期: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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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调查核实权是民事检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关键手段,其规范运行直接关系到民事监督质效与司法公正。当前,需从以下三方面发力,推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工作提质增效。

细化调查核实范围。调查核实范围需结合案件类型动态调整,确保精准有效监督。在民事裁判结果监督中,聚焦对裁判合法性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通过审查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核查证据真实性;对于虚假诉讼监督,需突破个案局限,运用侦查思维调取银行流水、委托技术鉴定,深挖关联违法犯罪线索,最大限度地还原事实;对民事调解书监督案件中,围绕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对当事人、案外人开展针对性调查。针对执行活动监督,重点查明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程序性违法情形,同时强化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而执行机关未履职,应及时履职。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则坚持“有限介入”原则,以补强困难群体诉讼能力为目标,引导当事人收集、固定证据。

完善调查核实权保障措施。完善法律制度供给,细化授权边界,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具体范围,采用“列举+概括”结合的方式界定调查内容,既涵盖证据真实性核查、财产状况调查等常见情形,也为特殊案件监督预留空间,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清晰法律依据,回应实践中的程序正当性质疑。需建立配套约束机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的单位与个人,赋予检察机关必要强制措施,如责令提交相关材料、出具说明等,破除调查阻力,确保案件事实核查顺利推进。借力数字检察赋能,构建大数据监督模型,通过跨部门数据共享、多维度数据碰撞分析,推动调查核实从传统“碎片化”人工排查向“智能化”精准定位转变,显著提升监督效率与精准度。

优化调查核实权运行机制。内部协作与外部联动并重,构建高效运行体系。内部需强化“四大检察”协同,完善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实质化运行“上下一体”办案机制,下级院遇调查难题时及时请示汇报,上级院加强指导,将调查核实纳入业务培训重点,通过案例教学、研讨式教学提升检察人员调查能力;优化办案组配置,推行“检察官+司法警察”模式,发挥司法警察调查优势与检察官法律专业能力,形成监督合力。外部则需分类建立协作机制,针对生效裁判监督,与公安、人社、银行等部门搭建绿色通道;针对执行与审判监督,通过联席会议、会签文件等方式与审判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案件办理反馈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