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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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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一生态损害赔偿案入选全省典型案例

日期: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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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综合动态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吴翊铭 记者 郎建强)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检察院联合公布了江苏省第五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由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办理的吴某某、孙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全省典型案例。

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吴某某伙同孙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事先合谋,多次在天宁区郑陆镇附近的小河、水沟内,用电鱼工具在水中释放高压电流将黄鳝等鱼类电晕后进行捕捞售卖,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4年6月,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委托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对该案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和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经评估,吴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三人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损害价值为31624元。

天宁区检察院会同天宁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组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小组,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承担、履行方式、期限和监管要求等达成共识。经磋商,赔偿义务人自愿以增殖放流的形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签订协议的当日,将31624元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提存至天宁区检察院,由磋商小组共同监管使用,后期用于增殖放流进行替代性修复。这也是全市首次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引入提存机制。

为进一步探索生态损害赔偿新措施,引导行为人实现从“破坏者”到“修复者”的转变,天宁区检察院联合天宁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法院、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在黄天荡湿地公园建立全市首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基地,以开展增殖放流、公益护渔等方式为多元化生态修复提供新路径。

2025年3月,黄天荡生态修复区域码头,天宁区检察院、天宁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工作人员现场核实鱼苗检验检疫报告等证明材料后,在相关单位、村干部、村民、两名听证员等见证下,三名涉案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将2650斤鲢鱼苗投放黄天荡修复基地水域。同时,多部门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为主题,联合举办了普法宣传活动,向群众深入解读生态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展示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后果和修复责任,让群众深刻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天宁区检察院就刑民两责任的承担组织公开听证,邀请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专家参加。考虑当事三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等,以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决定并终结民事公益诉讼。农业农村部门结合修复效果给予从轻处罚。

为更好养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辐射式社会效应,天宁区检察院联合天宁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于2025年5月28日在黄天荡村联合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活动,从源头预防破坏行为。

增殖放流后,磋商小组共同对增殖放流的方案进行把关,在放流后采用定点监测和随机抽样的方法,开展短期效果评估与长期效果评估,为后续的增殖放流工作提供科学依据。通过这次增殖放流的替代修复,该案实现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