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0-12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老年代步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日期:09-02
字号:
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诸多不具备上路行驶资格的、外形类似汽车的封闭式三轮、四轮电动车,以老年代步车名义在各地热销。但需注意的是,此类车车速快、车重大,属机动车范畴,驾驶要求高,具有更高的事故发生风险,且不能投保交强险和其他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事故需由驾驶者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陈某退休后返乡居住,在机动车驾驶证过期后,考虑到其偶有载物载货的需求,陈某为生活方便购入了一台老年代步车。某日,陈某在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中无责方向原告某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理赔后原告某保险公司将被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车损垫付款596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驾驶车辆为无号牌四轮机动车。被告陈某认为其驾驶的老年代步车,不属于机动车,不应适用机动车的赔偿规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免除,需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对目前市面上绝大多数未取得合法上路资质的老年代步车而言,其驱动形式、车身形制和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潜在危险性均与行人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存在显著差异,事故中交管部门通常会认定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不能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主张免除损害赔偿责任。故法院从被告驾驶的老年代步车的车辆驱动形式、车重车速等物理性质、对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的可能风险等角度,向被告陈某释明其驾驶车辆应属于机动车范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对车辆性质和赔偿规则表示理解。经与被告陈某确认,其驾驶老年代步车无法购买交强险,购车时附赠商业险也已过期后,法院组织原、被告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原告方同意就主张的车损垫付款金额减让至定损金额80%并自行承担诉讼费,后被告当场支付车损垫付款4768元,原告撤诉结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归责,即在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一方、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有法定赔偿义务,同时基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并照顾特殊困难群体,该条规定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故意的情形下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仅体现在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该案中,老年代步车通常会被认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因而无法免除赔偿责任,同时此类车辆无法购置交强险和其他商业保险,发生事故后驾驶人可能面临较大的赔偿压力,消费者需谨慎购买使用老年代步车,杜绝老年代步车违法上路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