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0-12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退课退款让早教纠纷“事心双解”

日期:08-29
字号:
版面:第A06版:审判纵横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王广太 温彦林)近日,灌南县法院妥善处理一起早教合同退款纠纷案,酌定早教机构退还孟某剩余课程部分费用。宣判后,矛盾尖锐的双方彻底放下包袱,取得了“事心双解”的良好效果。

孟某在某早教机构花费6000元为孩子办理一份为期5个月的早教课程,早教机构收款后向孟某出具收据,收据附注“开学后不予退费,特殊原因可协商休学保留课时”。在早教机构接受服务两个多月后,孟某孩子在早教机构多次出现皮肤过敏、感冒等不适现象,检查也没有查出准确病因,无奈因疾病等原因多次请假。孟某认为早教机构在疾病防范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孩子身体不适,但交涉后发现早教中心的健康检查、疾病防范等都有规范操作。在先后多次交涉课程延期、退课退费等无果后,孟某遂诉请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如合同事实上确已不能履行,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早教机构按约履行义务,但鉴于早教服务合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这一特殊情形,需结合未成年人自身特点及合同履行障碍的特殊性综合考量退课退款问题。

该案双方关系已然恶化,服务对象孟某孩子又系学龄前儿童,要求孟某孩子继续在早教机构接受服务已丧失合同履行的信赖基础,更容易滋生矛盾。鉴于早教机构在释明沟通中主要对退款金额争议较大,对解除合同无明显异议,法院综合未成年人特殊性、双方信赖关系、合同履行障碍等全案情况确认解除合同。同时,考虑到孟某提出退课退款,而现有证据不能反映早教机构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法院结合履行障碍、纠纷成因、解除提起方、守约方等情况,酌定早教机构退还孟某剩余课程费用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