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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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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品格证据与量刑事实的关联分析

日期: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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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经常会有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被告人的日常表现、行业影响、公益参与、工作成绩等相关材料,以期作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恳请能够被法庭采信,从而在量刑上为被告人争取一定的从宽幅度。而公诉人常常会发表此类材料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并建议法庭不得作为证据予以采信的质证意见。品格证据到底与案件事实有没有关联性,到底能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主要分为犯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犯罪事实主要描述的是涵摄犯罪构成要件诸如被告人犯意、行为、危害结果等内容。量刑事实则又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比如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胁迫犯、从犯等;一类是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比如累犯、前科、毒品再犯等。与此对应的是从证据证明目的角度来看,可以将证据分为证实犯罪事实的证据和证实量刑事实的证据。

品格证据是与量刑事实有关联的证据。公诉人之所以明确提出反对理由是品格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其主要理解为与犯罪事实没有关联性,而忽略了与量刑事实的关联性。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中,品格证据作为量刑证据的规定明确具体。2010年7月1日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要将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作为审查内容。根据解释的原理,死刑案件都需要将被告人的平时表现作为量刑情节考量,则在轻罪案件中更应该予以充分认定。2021年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21〕21号)亦有规定: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类似品格证据在未成年犯罪案件办理中的社会调查过程屡见不鲜。因此,品格证据作为与量刑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允许存在并被采信并无异议。

品格证据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第1035号指导案例(李梦杰、刘辉贩卖毒品案)提出,对于立功等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处罚事实的认定可以采用自由证明也即优势证据标准,而非一律使用最严格证明。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严格证明标准只适用于“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场域。而根据刑法禁止类推的规定,不利于被告人的品格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实施特定犯罪的依据,诸如被告人有盗窃前科,不能就此推定其与本次盗窃具有事实上的关联性。而公诉人就辩护人提交的品格证据发表的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的质证意见,本质上是禁止类推层面的意思,而非与案件量刑事实没有关联性。

因此,混淆了品格证据关联性的具体指向,对量刑事实的认定势必会产生谬误,从而难以保证对被告人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