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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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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简易化初探

日期: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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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刑事案件领域,现有电子数据取证模式较为复杂,取证要求高、转化效率低。根据近年来“两高一部”关于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规定,目前对于刑事案件电子数据的取证需要有具备资质以及相应级别的电子数据实验室进行。此外,对于取证的过程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于存贮介质需要进行规范扣押、封存,并确保电子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网络犯罪案件往往夹杂着海量电子数据,而办案单元往往是基层公安机关的刑侦人员。若每一起案件均以高标准、严要求的电子数据取证方式进行操作,必然导致取证效率低下、增加司法成本。所以对于大量以简易程序办理的刑事案件,在不降低证据标准的前提下,也需要简易化取证制度进行配套,以此实现高质效办案的目标要求。

电子数据取证简易化的立法需求

目前,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规定为“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以及配套理解与适用、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上述规定虽然较之前有很多前瞻性、突破性的规定,且明确了很多电子数据提取、检验、保存的相关细节要求,但均未提及针对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案件的简易化电子取证方法和要求。如何在技术上真正实现简易化取证的同时也提升简易化取证过程的规范性,使电子取证能够更加高效便捷地为刑事诉讼服务,急需通过立法来进行界定和解决。此外,在更加简便、高效提取电子数据的同时,对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时必须要考虑的法律问题。在制定电子数据取证相关法律法规中,需要从多个方面来使取证的简易化、规范化和隐私权的保护平衡起来,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过程必须要保护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的隐私权。

电子数据取证简易化的操作路径

(一)建立简易化取证标准体系

当前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没有限定使用的技术和工具,实践中取证工具多种多样,而采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应用有很多是国外产品,对应的技术标准也有很多是欧美标准。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应用于刑事案件电子数据简易化取证工作中。因此,建立符合我国刑事案件证据搜集背景的电子数据简易化取证标准就显得尤为迫切。

(二)需要限定简易化取证主体

虽然电子数据取证需要简易化,但其取证主体不能因简易化而降低标准。目前“两高一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进行。”该条文没有对具体的取证主体和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例如:公安机关的网警虽然是当前参与电子数据取证最多的部门,但经侦和刑警等警种也在不同环节(如初查、立案环节等)承担了的电子数据采集、提取、存储等任务。对于不同警种的知识结构、取证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一方面需要考虑到电子数据取证日益普遍和常规的趋势,作为侦查过程中的基础性任务需要,可以鼓励不同警种大面积补充学习与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取得资质证书,另一方面可以吸收一定的具有技术资质的社会技术人员参与协助,即通过民警与技术人员配合共同完成取证工作。

(三)加强简易化取证行业资质建设

在刑事案件证据标准和取证要求日益增高的大背景下,加强简易化取证资质建设,也是当前完善电子数据取证主体的必要措施。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取证人员的资格、资质认证、年审制度,提高当前取证工作的技术门槛和要求,通过严格的程序筛选取证业务人员,确保取证队伍人才的业务能力保证在一定水平之上。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针对简易化取证人员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准入审查机关,明确对于电子数据简易化取证相应机构的登记、成立以及管理机制,并加以对电子数据取证人员的统一资质验证和年度考核等工作,从而保证行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水平,颁发不同层级的资质证书进行上岗。日常进行动态的审核和校验,通过定期审核制度确保取证人员的技术实践能力能够跟得上电子技术的发展。

(四)完善电子数据简易化取证实验室的建设

面对大量简易程序办理的刑事案件,需要设立简易化取证实验室以满足实际业务需要。电子数据简易实验室的建设应涉及案件管理、仪器配备、主体规制、证据固化、数据恢复、密码破解、数据分析、数据存储等方面的问题。在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的建设中,要重点对于简易实验室的硬件条件、管理规范、人员资质、分区规划几个方面进行科学的设计,确保实现对于海量电子数据高效化、简易化提取的同时,符合刑事案件证据高标准取证的办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