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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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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未拴犬只撞残骑手 饲养人全责

日期: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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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道路上突然窜出的未拴犬只,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骑手夏某身受重伤,构成八级伤残。一边是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的饲养人朱某,一边是右手部分手指缺损、上肢四级残疾的骑手夏某,这起事故的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朱某能否以夏某原有残疾为由减轻赔偿责任?泰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全责赔偿!

“当时我正沿着新太路由南往北正常骑电动车,哪想到路中间突然冲出来一只狗!”回忆起去年那场让他重伤的事故,夏某至今仍心有余悸。夏某右手部分手指缺损、被评定为上肢四级残疾,平日里出行全靠一辆电动自行车。“我这手虽然不方便,但骑电动车还算熟练,这么多年也没出过事儿”。

事发当天,夏某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去镇上。当行驶到靖江市新桥镇新太路吉盛桥西侧路段时,一只没有拴绳的狗突然从道路中央的静止状态猛地加速,朝着路边奔跑,径直撞向了夏某的电动自行车。

“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只听见‘砰’的一声,整个人就飞出去了。”车被撞倒,夏某重重摔在地上。他挣扎着想爬起来,却感觉头部和胸部传来剧烈疼痛,连抬手的力气都没有。周围路过的市民见状,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很快,夏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颅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后续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展开调查,并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书明确指出,朱某未对其饲养的犬只进行拴系,导致犬只进入道路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夏某无过错、无责任。可当夏某拿着医院的缴费单和伤残鉴定报告,找朱某协商赔偿事宜时,却碰了一鼻子灰。

朱某表示:“我家狗平时很乖,之前好多电动车、汽车路过都没事,怎么就撞他了?再说他手有残疾,本来就不该骑电动车,应该开残疾车,肯定是他没及时刹车才摔的,不能全怪我。”

朱某态度坚决,拒绝全额赔偿。夏某无奈之下,只好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夏某手部存有残疾,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夏某自担其损失的25%,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围绕“夏某手部自身残疾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能否减轻朱某赔偿责任”这一争议焦点展开审理。庭审中,朱某依旧坚持认为夏某的残疾影响了其驾驶电动车的能力,导致无法及时避让犬只,应承担部分责任。

泰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时,才可减轻或免除责任。该案中,案涉犬只在道路中央突然加速折返,夏某难以预料且无法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朱某作为犬只饲养人,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拴系,未尽到管理义务;同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肢体四级残疾者驾驶电动自行车,且无证据证明夏某对事故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也已认定夏某无责任。

最终,泰州市中级法院判决朱某对夏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需向夏某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9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的核心在于明确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划分标准。首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方式并非仅指主动攻击,动物的突然窜动、无规律移动等非攻击性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也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范畴,该案犬只的突然折返乱窜行为就符合这一情形。

其次,各地对犬只管理均有明确规定,携犬出户须用牵引带牵引等,这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朱某未对犬只进行拴系,放任其在公共道路乱窜,明显违反了管理规定,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最后,判断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需以法律规定和客观证据为依据。虽然夏某存在肢体四级残疾,但无法律禁止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也无证据证明其因自身残疾导致操作失误,更不存在故意引发事故的情形,因此不能以此减轻朱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