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坚 通讯员 余婷)法律不是儿戏,打官司胜诉靠的是真材实料的证据,而不是“我以为”的证据。任何企图通过造假、欺骗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终将自食恶果。近日,一名当事人自制借条一份,被南通市海门区法院罚款2000元。
盛某某诉称与孔某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他为孔某某购买了金手镯,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合计转账2万余元给孔某某。2025年4月,盛某某向海门法院起诉,向孔某某要回钱款。
庭审中,盛某某提交了孔某某手写借条一张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为证,并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已经删除。承办法官发现盛某某提供的借条字迹与其提供的手写借款明细字迹极其相似,多次询问该借条的来源,盛某某坚持称借条为孔某某所写。
孔某某电话陈述其未出具过借条,但不肯出庭。基于上述情况,庭后承办法官与孔某某说明情况,后孔某某通过微信发送一段书写借条内容的视频,肉眼可见视频字迹与盛某某提供借条字迹不一致。法庭再次联系盛某某到庭谈话,面对视频证据及法官的释法明理,盛某某最终承认其起诉时因担心案件不能受理和胜诉,故伪造了该借条。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盛某某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未有原始载体,盛某某在向孔某某及案外人转账时亦未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盛某某的诉讼请求。盛某某为了案件立案及胜诉目的,自制借条一份,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裁定对其罚款2000元。经法官释明后,盛某某现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缴纳了该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