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区鸿福堂大澡堂(个体工商户):
因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我大队于2025年2月10日作出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扬广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下发《催告书》(扬广消催字〔2025〕第0001号),限你单位于2025年8月27日前履行。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扬州市广陵区消防救援大队领取《催告书》(扬广消催字〔2025〕第0001号),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单位可在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扬州市广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