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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环资领域上下游犯罪案件应集中管辖

日期: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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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张健

为加强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江苏率先在全省范围内打破行政区划限制,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洪泽湖流域等9个环资法庭,集中管辖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该举措充分发挥了流域区域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制度优势,提升了审判质效。但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的下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却未能列入各环资法庭集中管辖范围,而是仍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这种操作不利于贯彻“全链条打击,全流程保护”的司法理念,有必要将上下游犯罪统一集中管辖。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量因素:

关联犯罪案件集中管辖有章可循。犯罪地管辖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管辖原则。同时,为有力打击犯罪、便于诉讼,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关联犯罪也作了特别规定。2013年《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并案处理。2022年《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进一步明确,并案侦查的关联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分案移送审查起诉。公、检、法各单位在分案前有管辖权的,分案后对相关案件的管辖权不受影响。虽然上述规定只限于网络犯罪,但为环资领域上下游犯罪集中管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强化保护深度,统一裁判尺度。环资类上下游犯罪案件由同一法院集中管辖,一方面可以扩大涉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广度和深度,提升环境资源综合治理能力,强化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另一方面,关联人员的统一侦查、起诉、判决,能使同类犯罪在得到尺度相同的处理,防止因区域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上下游犯罪刑期倒挂的情况,形成统一的司法理念和裁判尺度。

避免重复劳动,节约司法资源。出于深挖彻查、追赃挽损、证据印证等方面因素考虑,侦查机关在办理上游犯罪时,均会利用案件牵连的线索进行深挖摸排,第一时间起获赃物,及时固定收赃人员口供。上游犯罪的证据固定完毕时,下游犯罪事实也基本查清。环资条线的检察官、法官在审查上游犯罪时,对下游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已全部掌握。如果由同一检察院、法院继续处理下游犯罪必然事半功倍。若由另一检察院、法院审查,所有的事实和证据均要从头审阅,重复劳动,浪费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