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满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 执行机关如何确定
日期:08-21
【案情】
罪犯陶某,某外国人,住A省甲县某镇。2021年10月12日,陶某因犯拐卖妇女罪,被B省乙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附加驱逐出境。2021年10月份,陶某到A省甲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2024年10月22日,陶某缓刑考验期满解矫。
【评析】
《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1992年最高法、最高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下文简称《执行办法》)中,对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及判处徒刑(实刑)附加驱逐出境情形下的执行机关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如本案中关于缓刑考验期满后附加驱逐出境的执行程序,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执行,陶某缓刑考验期满后,社区矫正机构通知原判法院送交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同时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并送交执行文书,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指定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原判法院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执行,陶某缓刑考验期满后,由社区矫正机构告知原判决法院,由法院将执行文书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执行。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由原判法院执行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执行具有合理性。缓刑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本质上是指对判处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缓刑考验期满并非刑罚执行完毕,而是意味着无需再执行刑罚,故对缓刑考验期满后附加驱逐出境的执行参照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合乎法理。《执行办法》明确规定,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文书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对缓刑考验期满后附加驱逐出境的执行,参照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执行,有相关规定支撑,能有效避免司法实践中因规定不明可能导致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推诿扯皮,有利于刑罚执行的确定化。
第二,由原判法院执行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执行符合刑罚执行的效益性原则。参照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执行,罪犯缓刑考验期届满,社区矫正机构可提前告知原判决法院,由原判法院将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等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直接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有利于简化执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有效提升执行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同时通过及时有序的程序衔接,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的刑罚执行脱执、漏执。
笔者认为,有关机关应当尽早填补关于缓刑考验期满后附加驱逐出境执行方面的法律漏洞,当前参照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程序执行不失为可行、便宜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