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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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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非法运输销售成品油的定性分析

日期: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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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李某于2024年2月17日,驾驶不符合危化品运输条件的厢式货车,在非法加装油桶、加油机之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途经A市城市快速路,违规运送柴油至B市某偏僻区域进行销售,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其厢式货车内有柴油1500升。

【评析】

对于李某行为如何定罪,形成了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危险作业罪。李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化品的运输、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活动,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资格的情况下,使用不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要求的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四)项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危险作业罪和危险驾驶罪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观上都要求具备“故意”要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危险驾驶罪通常发生于交通运输领域,而危险作业罪通常发生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且二罪在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上也存在区别。

本案中李某违规运输危化品的行为,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一般风险,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涉案“流动加油车”为非法改装车辆,密闭空间致使挥发性油气无法排放,具备可燃气体爆燃条件。车辆未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隐患。其次,李某不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证,运输危化品的行为未取得主管机关的许可和批准,相关运输行为脱离监管,一旦发生事故可能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和救援;最后,李某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进行运输,运输行为途经城市快速路和部分人员密集区域,具有造成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四)项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李某的运输行为未造成“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不构成危险作业罪。从查证的情况来看,李某规避了交通高峰期和人员车辆集中的路段,销售地点选择在城区边缘废弃停车场区域,运输的数量不大,通常不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实际运输行为未出现“跑冒滴漏”等情形,未达到“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程度,不符合危险作业罪的“危险程度”要件。

另外,对李某的行为以危险驾驶罪论处更能实现罪责刑均衡。李某虽然违反了危化品运输的相关规定,但是运输次数较少、运输数量较小、规避了人员密集的区域和路段,主观恶性和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较小,对其判处拘役刑即可实现一般预防的功能,且李某的作案动机是逐利,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并处罚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剥夺其再犯的能力,实现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