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0-13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社矫对象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需实质评价

日期:08-21
字号:
版面:第A03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司法实践中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下简称:四十六条兜底条款),即“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撤销缓刑”中情节严重的评价标准存在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是否情节严重应以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处罚为依据,如某地法院把握撤销缓刑的标准是行政处罚要达到10日,对于处罚达到10日的就认为情节严重,撤销缓刑;对于行政处罚10日以下的就认为达不到情节严重标准,不予撤销缓刑。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能将行政机关的处罚作为认定社矫对象违法违规是否情节严重的唯一标准,对于是否撤销缓刑,除考虑行政处罚结果外,还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进行独立实质评价。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部分行政处罚存在不准确情形。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同执法人员因认知能力、法律适用水平的差异,加之可能存在的外在干扰因素,对社矫对象的同一个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就会出现行政处罚尺度的不同,有的执法人员会处罚行政拘留5日,有的则会处罚行政拘留10日,这就可能存在部分行政处罚不准确的情形。如果仅仅依据这种不准确的行政处罚结果作为是否认定社矫对象行为情节严重的唯一标准,那么势必会出现这种因前提条件错误,而导致的评价结果错误,这不符合公平司法原则。

对行政处罚的法律监督不足。在法院以行政机关的处罚作为判断社区矫正对象行为是否情节严重的标准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处罚尺度已然成为一些法院是否撤销缓刑的关键因素,而部分行政机关对处罚却存在较大弹性空间。而对这种弹性过大的行政处罚,因行政机关内部是“同体监督”,这就导致内部监督的虚化。加之,外部监督不畅,且缺乏刚性制约,往往只能听之任之,难以有效规制。这就导致一些行政处罚存在主观随意性,难免会有畸轻畸重情形。

是否适用缓刑需符合刑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一些法院在评价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符合撤销缓刑条件时,仅仅依赖于行政机关对社矫对象的行政拘留是否达到一定天数,达到就撤销缓刑,否则就不予撤销。这种过于依赖行政处罚结果的机械审判,没有依据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进行评价,不仅不能客观全面反映社矫对象认罪悔罪态度和再犯的社会危险性,而且有违法官独立审判之嫌。

是否撤销缓刑需进行独立的实质评价。部分法官对社矫对象是否撤销缓刑过于依赖行政处罚的结果,这不符合法官独立审判的精神,也与实质审判原则相悖。法官独立审判,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判断,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把行政处罚作为是否撤销缓刑的参考,如果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就予以采用;如果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明显违法,那么法官就无需将其作为裁判依据,而是对社矫对象的行为依据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进行独立评价。如果社矫对象的行为有再犯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违法情节严重,已不再符合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即便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较轻,法官也应裁判撤销其缓刑,以凸显法官独立实质化审判的价值,从而有效预防再犯,维护刑罚权威。

综上所述,社矫对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认定为情节严重,不能仅将行政机关的处罚作为唯一标准依据,法官应结合刑法规定中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来进行评判,从而客观准确地对其行为进行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