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泉金山履催字〔2025〕第0001号
当事人:邓超
违法地址:徐州市泉山区玉带路33号南岸别墅B3号楼1-102
联系方式:17751999399
你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南岸别墅B3号楼1-102室建设的房屋3处,建筑面积219平方米,以上房屋被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自然资规监新违认【2020】48号)文件认定为违法建设。依法应予以拆除,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2月6日向你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
因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公告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房。
本催告书送达后,在催告期内你有权到金山街道办事处(地址:泉山区泰山路92号,电话:86399623)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
2025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