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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日期: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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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徐泉金山履催字〔2025〕第0001号

当事人:邓超

违法地址:徐州市泉山区玉带路33号南岸别墅B3号楼1-102

联系方式:17751999399

你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南岸别墅B3号楼1-102室建设的房屋3处,建筑面积219平方米,以上房屋被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自然资规监新违认【2020】48号)文件认定为违法建设。依法应予以拆除,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2月6日向你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

因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公告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房。

本催告书送达后,在催告期内你有权到金山街道办事处(地址:泉山区泰山路92号,电话:86399623)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

2025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