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基于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即合法有效。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当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时,守约方的诉请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甲公司与乙公司通过网络签订《仓储运输服务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物流服务费用,甲公司未按期支付乙公司物流服务费用的,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每日按照所拖欠总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其后,甲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物流服务费用,乙公司于2024年9月向甲公司催要物流服务费。2024年12月,双方就分期支付物流服务费事宜进行磋商,后因还款周期存在分期,双方未能达成合意。乙公司遂起诉至宿迁互联网法庭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拖欠的物流服务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又主张按照拖欠物流服务费的30%计算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加工承揽等非民间借贷合同案件中,债权人主张违约金时,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约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过错程度,综合予以确定。
乙公司于2024年9月向甲公司催收物流服务费,此时甲公司已违约。从2024年9月起算,若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则至该案立案之日,甲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已超过其所拖欠的物流运输费用。2024年9月LPR为3.35%,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已超过2024年9月LPR的四倍,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综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及甲公司愿意分期付款的配合态度等因素,支持以2024年9月LPR的三倍标准计算违约金。
法官说法:
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如果诉请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酌减。违约金酌减规则系应对违约金数额过高而产生的规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进行干预,是意思自治的例外情形,其目的在于恢复契约实质自由。但自由裁量权需加以限制,调整违约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法院不得径行调整。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
法院依LPR倍数及过错程度综合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