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马俊)擅自处分法院冻结的财产,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藐视法院的司法权威。近日,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承租人擅自处分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应得租金收入4万余元,被责令追回。
在该案审理阶段,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某提供的财产线索,海陵法院向承租人何某送达冻结租金法律文书,依法保全冻结了何某应支付给被执行人某化工公司的租金。王某取得胜诉判决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提取租金,以便清偿债权。当执行干警找到承租人何某提取租金时,何某自认已将法院冻结期间的租金4万余元支付给被执行人派驻的现场管理人员,并狡辩:“法院未在冻结文书中写明收款账户信息,也迟迟未找我提取租金,所以我支付给房东没有错。”对于执行干警的释法说理,何某也未予理睬。
为维护司法权威,兑现胜诉债权,根据查明的擅自处分租金事实,海陵法院向何某送达《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责令何某在限期内追回擅自支付的租金,同时告知不能追回租金的不利法律后果。在严重不利法律后果的威慑下,此时的何某才低下了头,主动请求法院给予追回租金宽限期,承诺在限期内追回租金并支付至法院账户,若未能追回租金,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据该院执行法官介绍,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未经法院允许,不得擅自处分;如确需处分,需向法院申请,经法院审查同意后,在法院监督下处分。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