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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退休男子被判连带清偿230万余元债务

日期: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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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会出于好心为公司、朋友的债务或借贷等行为签字担保。而一旦公司或朋友无法偿还债务或借款时,将作为被告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5月,某科技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供应木方、小红板等货物的买卖合同,截至起诉前,科技公司已将货物按照合同要求运输至建设公司指定地点,但是建设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合计欠款约230万余元。与此同时,该科技公司与陈某签订担保协议一份,其中载有:为保障建设公司与科技公司于2024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保障科技公司权利的实现,陈某自愿以名下所持的房产为依据主合同形成的货物价款支付义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且陈某作为担保人,对建设公司的案涉买卖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庭审中,陈某辩称,基于信任,前往该科技公司签署案涉担保协议时,其并未查看具体协议内容,也不存在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担保协议涉嫌欺诈,同时陈某已退休,对担保等商业交易缺乏应有的商业认知能力,案涉担保协议显失公平,依法应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就科技公司与陈某签订的担保协议,其中对陈某的责任承担等事项予以明确约定,陈某对担保协议的形式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其签订担保协议的初衷并非给案涉债务提供担保,且并未仔细阅读协议内容。此案中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就其签订担保协议的法律后果有所预见。在陈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自己主张的情形下,法院对陈某就此提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该案中,科技公司基于担保协议约定,要求陈某就建设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个小小的签名可能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人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谨慎对待需要签名的事项,切不可随意在他人欠条上出具签名,或者随意在他人提供的担保合同上签名,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