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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卖家欺诈被判三倍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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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王某一直想成为一位“铲屎官”。2024年8月,王某在某社交平台浏览到徐某发布的小猫销售帖文。通过展示视频,王某一眼就看中了一只短腿、有着对称三色花纹及蓬松长毛的小猫。经协商,双方以1600元成交,约定由徐某负责空运交付,并提供90天质保期及疫苗本。

付款完成后,徐某开始推销猫粮,还将购买猫粮与质保进行了“绑定”,表示若额外支付500元购买指定猫粮套餐,可享受全程质保;否则仅保障落地当天健康检测。王某虽对此表示了质疑,但为了少些麻烦,仍选择支付500元,徐某也允诺额外赠送猫砂盆、猫窝等用品。

猫咪空运至机场后,徐某突然提出王某要支付空运费及检测费680元。王某对未提前告知费用承担感到十分生气,但心里又很喜欢这只猫,本想退货退款的他,最终还是支付了600元托运费,徐某同意额外送一个月猫粮。随后,王某前往机场提货,却发现猫咪在矮脚特性、三花色分布、毛发长度及面部特征等方面与选购视频明显不符。

此外,随猫的疫苗本、附赠猫砂盆等及额外猫粮也不见了踪迹。王某当即与销售人员联系,而对方表示这就是王某当初看上的猫,至于疫苗本和附赠物,系托运转运时遗失,自己也没有办法。王某先把小猫接回了家,与徐某协商无果后,就其欺诈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表示虽与接收的猫咪建立起了感情、不要求退还小猫,但徐某应按价款及相关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通过比对社交平台记录,王某发现徐某向他展示的选购视频中的猫,早在7月时已有过挂售。徐某称7月挂售的猫并非卖给王某的猫,发给王某的猫属于错发,但庭审前已将选购视频中的猫转售,且无法提供该猫咪的真实售卖记录。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向原告展示特定视频选定宠物猫,但实际交付的猫在关键品相特征上与约定严重不符,这是对商品核心属性的根本性偏离。在原告提出异议后,被告仍坚称系同一只猫,结合原告举证选购所用视频内容早在交易前一个多月即已公开挂售于网络平台,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视频猫为其实际拥有或可交付的标的,足以认定被告在缔约时即存在虚构商品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导致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购买意思表示,该行为构成经营者欺诈。

至于徐某在交易过程中,承诺安排托运但未告知费用承担主体,将质保与购买猫粮捆绑,承诺附随疫苗本及赠品但未能提供等行为,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同时在交易环节附加了不合理条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欺诈行为直接指向的核心商品系宠物猫本身,并综合考量被告侵害知情权情节、经营者承诺、交易标的物实际价值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3倍宠物猫价款4800元,并酌定赔偿其他损失800元,共计560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成为现代家庭中不可或缺的情感慰藉和生活伴侣。互联网购宠,虽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广阔的选择空间,但也带来了货不对板、隐瞒缺陷等交易风险。此类纠纷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精神上的困扰。

消费者应增强风险意识,在网购宠物时,审慎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重点检查有无正规证照。挑选宠物时,要求销售者提供宠物真实影像资料、健康证明等,提前就交易细节进行充分沟通,并注意留存交易记录和凭证。经营者若故意隐瞒宠物疾病、虚构品种或资质,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依法主张“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