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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和解后再次违约

日期: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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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后再次违约,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先生与A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入股协议》,约定张先生出资10万元入股该公司,经营内容为汽车售后维修。张先生在合作协议生效后的第13个月可以选择退出合作,A公司愿意无息退还其全部投资款。

上述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张先生将A公司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A公司限期退还张先生投资款10万元并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如有违约,需按照费用总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同时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张先生据此撤回起诉,然而A公司未履行退款及付款义务,再次违约,张先生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及双方在另案诉讼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诚信履行。和解协议签订后,A公司未按约退还张先生的投资款并支付相关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因此,张先生根据协议约定要求A公司退还投资款、支付律师费等维权产生的实际损失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数额,因双方在另案诉讼期间达成的协议已明确约定A公司如有违约,需按照总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自愿给张先生出具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却在撤诉后再次违反给付约定,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张先生要求A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陈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未举证证明其免除保证责任之法定事由,应对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退还张先生投资款10万元,赔付其律师费、诉讼费等8000余元,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陈某对A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商事主体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再次违约,其违约责任应如何认定。从法律性质分析,诉中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原争议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安排,具有独立合同效力。A公司在涉原《入股协议》纠纷诉讼中与张先生达成和解,承诺限期履行退款及费用支付义务,张先生基于信赖撤回起诉,双方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A公司再次拒绝履约,构成对原合同与和解协议的双重违反。这种“二次违约”行为不仅损害相对方信赖利益,更违背了商事诚信原则。

关于违约金合理性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有权对过高违约金予以调整。该案违约金比例为20%,虽高于一般民事合同,但该条款是双方在诉讼背景下经磋商达成,A公司作为具备商业判断能力的公司,对违约后果应有充分预见,因此法院最终全额支持了按和解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彰显了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