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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数字经济背景下 新型劳动关系认定之我见

日期: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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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逐渐嵌入各行各业,人类生产活动的数字化程度越来越高。数字技术的发展深刻改变了劳动者、劳动资料及劳动对象间的组合方式,加速了传统劳动用工模式的迭代与服务管理机制的变革,涌现出诸如快递员、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等在内的一大批新业态劳动者。根据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当下我国新业态劳动者人数已达8400万,约占职工总数的21%,由此引发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件也逐渐增多。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获得劳动法框架下的系统性保护,亦关乎案件裁判结果实质上的公平正义。然而,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由于新型用工模式的特殊性,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无法有效适用,这就使得劳动关系在认定上存在障碍。具体而言,有关劳动关系的含义,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政策依据。《通知》将无书面合同的用工事实提炼为三项核心特征,并要求同时具备,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适格、以规章制度为代表的劳动管理及相应的劳动计价、劳动内容具有用人单位的业务属性。

然而,面对新业态不同于传统用工模式的特点(如宽松的管理方式、企业业务的多元化、通过接单量确定薪酬的计薪方式、自由的工作时间与地点等),若是机械适用《通知》,则会将大部分用工关系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难以为甄别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提供实质帮助,更是无法有效维护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新型劳动关系认定层面的困境,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破解:

一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认定标准。考虑到数字经济背景下用工模式的特殊性,需结合当前形势在法律层面细化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2021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首次突破传统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的二元划分范畴,创新性提出“不完全劳动关系”这一类型,此分类标准已将上述新型劳动关系涵盖在内。然而,该文件侧重宏观指引,尚未对微观层面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界定,后续立法可以此分类为基准,深入提炼不同用工模式的特征要素,通过精准化的标准设计将新型劳动形态纳入法律规制范畴,进而形成具有操作性的分类依据。

另一方面,发布典型案例,规范自由裁量权。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与核心要素,以示范性判决展现司法裁判的逻辑框架与论证路径,通过提炼高频争议场景中的关键裁判因素,形成可遵循的司法裁判基准,进而规范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的审理尺度,促进裁判结果的一致性。指导性案例应注重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全过程指引,避免因法官自由裁量权差异导致的“同案异判”现象,推动新业态劳动纠纷司法实践的同质化发展。另外,还需建立案例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吸纳新型用工形态的裁判经验,确保司法指引与数字经济业态同步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