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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花10万元委托直播带货只换来3千余元销量

日期: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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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某科技公司花10万元委托传媒公司直播带货,合同明确约定目标销售额100万元,结果销售额惨淡,仅有3000多元,传媒公司拒不退款,科技公司愤而起诉,要求退钱并赔偿损失。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24年7月,某科技公司与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带货合作保量协议》,约定传媒公司需在首次直播后20个工作日内,为科技公司的文具产品完成销售额达到服务费10倍的目标。若未达标,传媒公司应补播完成或按比例退款服务费。某科技公司依约支付了10万元服务费后,传媒公司实际带货销售额仅为3634元。

某科技公司要求退款却遭传媒公司拒绝,于是将传媒公司诉至宿迁经开区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传媒公司返还服务费10万元、赔偿货物滞销损失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分别作出认定。关于合同解除:法院认为,合同解除系指合同成立后,因特定事由发生,合同双方、一方依法或依约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合同到期本身并不当然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存在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故对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服务费返还,该案中,被告在2024年7月进行了第一次直播带货,被告方未能举证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销售目标,合同期限已经届满,根据双方约定,该案合同终止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比例退还直播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直播费用99636.6元(100000-3634×0.1)。

关于损失赔偿: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其损失10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该损失系原告货物滞销折价约30%产生的损失,但其并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事实及具体的损失金额。

该案中,原告销售的产品系文具,该类产品并不会因正常存放在短期内产生较大的价格波动。产品能否畅销与产品价格、产品质量、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有关,而直播带货仅是一种销售方式,原告作为理性的经营主体,应当在进行商业活动前理性判断直播商品销量不佳的风险,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传媒公司退还某科技公司服务费99636.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商家与直播服务提供方在订立网络直播营销服务合同时,双方应对流量变现的风险进行预估和分担,结合具体的合作模式以及销售产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选品、定价、库存处理、最低销量以及相应的未达标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直播过程中及结束后,双方应及时沟通数据、复盘效果。一旦发现可能无法达标,应尽早协商调整策略(如追加资源、调整产品)或协商终止/变更合同,避免损失扩大,通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解除达成意见,避免产生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