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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企业试用期“续期”合法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8月12日A08

日期: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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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试用期即将结束,企业提出延长三个月,这样的操作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给出明确答案:在法定最长试用期内,经协商一致书面延长试用期,且未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应属合法有效。

2022年底,小强入职苏州某律师事务所,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从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3月26日,转正后月工资为11100元。临近试用期满时,律所以小强“未达成创收目标”为由,与其协商签订《试用期变更协议书》,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即到2023年6月26日。延长期间小强仍未达标,双方于2023年6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律所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协议中明确约定小强“不得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主张任何权利”。2024年6月,小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律所按3个月转正工资标准,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33300元。仲裁请求被驳回后,小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书面形式)。该案中,双方协商延长试用期后,总期限为6个月,未超过法定上限,属于合法变更,并非“多次约定试用期”;且延长试用期是为了维持现有劳动关系、给予劳动者补救机会,未损害小强权益;另外,解除协议中,小强已明确放弃劳动关系相关权利主张。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强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试用期延长需严守两大原则:一是延长后总期限不得超过法定上限;二是必须经劳动者协商同意并书面确认。若企业单方强行延长或变相多次约定试用期,则构成违法。

劳动者在签署变更协议或离职协议时,需审慎阅读条款,避免盲目放弃权利;企业则应确保考核标准透明、程序合规,防范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