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索赔1.8万元被驳回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8月05日A08
日期:08-05
本报通讯员 园法萱
消费者购车数月后才得知有政府置换补贴政策,却因错过申请时限且材料不全无法申领,能向4S店索赔吗?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汽车置换补贴引发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最终依法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2024年7月底,小昭在苏州购买了一辆总价25万余元的新能源车,并于7月30日取得购车发票。同年8月,她将自己名下的旧车出售。2025年2月,小昭得知江苏省曾于2024年下半年推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她购买的新车符合申领1.8万元新能源补贴的条件。该政策活动时限为2024年7月25日至12月31日,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10日。小昭查询后发现,因不知晓该政策,自己已错过申请期限。小昭认为,4S店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商,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了政府补贴政策,构成缔约过失,遂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8万元损失。
庭审中,4S店辩称,双方签约时,相关补贴政策尚未发布,他们无法预知亦无从知晓,不存在隐瞒故意。另外,政府补贴的申请主体是消费者个人,4S店无告知义务。同时,小昭出售旧车时未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且后期无法补开,缺失这一关键申请材料,本身就不符合申领条件。
同时,4S店指出,政府补贴的申请主体和受益人均为消费者个人,原告作为成年人,应自行关注政府政策。且原告未能提供旧车转让的有效发票和完成登记的证明,未必符合补贴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于2024年8月31日印发,10月才公布具体细则,而原、被告的购车合同签订早于这一时间。显然,4S店在缔约时不可能知晓尚未发布的政策,不存在过失。
此外,汽车置换补贴是政府福利,并非4S店的促销政策。合同履行完毕后,4S店已无告知后续政策的义务。何况相关政策已通过官方公众号多渠道进行报道宣传,小昭本可通过关注此类信息自行获取政策详情,并在有效期内进行补贴申请。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政府补贴政策通常会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消费者在参加购物补贴类活动时,除了听取商家介绍,还应主动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时了解政策细节和申请要求,避免因信息滞后而错失权益。同时,在进行车辆置换等交易时,要注意留存相关凭证,确保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以便顺利申请各类补贴。如遇纠纷,要及时保留商品和活动具体内容的证据,首先与商家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诉讼等方式依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