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杨正东 严家玮
借款人因资金紧张造成房贷短期内断供,后还清拖欠的借款本金、利息,支付了罚息、复利,银行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是否妥当?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9月,A银行(贷款人、抵押权人)与张先生(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房贷综合版)》,对借款金额、抵押物、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此外还约定了多种违约行为及处置方式,其中包括如果借款人在到期还款日未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采取冻结借款人部分或全部存款,宣布该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提前到期、立即收回借款等措施。
后A银行按约向张先生发放了贷款110余万元,还款期共360期,期限共30年。贷款发放后,张先生一直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然而,从2023年10月起,因做生意失败资金断链,他连续5个月未能按期还款,直至2024年3月才还清拖欠的借款本金、利息,支付了罚息、复利,之后一直按约还款至今。
2024年4月,A银行以张先生未能足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由,起诉至姑苏法院,主张全部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张先生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A银行与张先生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房贷综合版)》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对于A银行主张案涉住房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张先生归还全部借款的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借款合同约定了多种违约行为及处置方式,还约定应当根据违约性质、程度进行选择,因此在适用该约定时,应先行对借款人违约的性质、程度作出判断,根据借款人纠正及补救措施、履约意愿等情形确定能否继续履行。如果违约行为不严重,补救措施到位,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那么支持A银行行使约定提前到期权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
第二,从违约责任承担及银行损失的角度看,案涉借款期限为30年,还款期数为360期,该案逾期期数占总借款期数的1.39%,虽然借款人有逾期行为,但已通过支付罚息、复利的方式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弥补了银行贷款资金回收延迟的损失,并未对银行的资金安全产生实质性影响。
第三,从银行债权保障的角度看,一方面,张先生承诺将按约继续还款至本息清偿为止,另一方面,张先生名下的不动产已成为该笔借款的担保抵押物,A银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继续履行该借款合同不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四,从贷款性质的角度看,案涉借款为住房贷款,通过支付首付款并将房产抵押取得银行贷款是现行房产交易的普遍方式。对绝大多数购房者而言房贷金额较为巨大,如果在短期断供后能够补救并恢复月供的情况下,仍继续要求提前到期,大概率会出现抵押房屋被拍卖、变卖的可能,造成双方利益失衡。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A银行的全部诉请。A银行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银行借款加速到期条款关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在发生违约情形下的利益重大调整。作为金融机构,银行在借款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在适用加速到期条款时,理应适当考量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尽可能保障借款人的期限利益。司法实践中,对于逾期贷款纠纷,人民法院会根据个案情况,对银行要求贷款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加以甄别,不会“一刀切”地按照合同约定宣布借款加速到期,以有温度的司法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在借款人出现短期还款困难时,银行应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借款风险及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等因素综合考量,适当给予借款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机会,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