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提前告知风险被判免责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8月05日A08
日期:08-05
本报通讯员 王红枝 刘祝羽
近日,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装修工人安装空调时意外坠楼引发的索赔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装修工人陈某要求业主徐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023年12月,徐某为装修房屋,向蒋某购买空调并约定由其负责安装。安装前一日,徐某因家中阳台窗户已整体拆除,特意电话告知蒋某注意安全,并明确要求先进行室内安装,室外部分待其到场后再进行。次日,工人陈某随同蒋某前往现场进行安装准备工作时,在徐某家中从无任何防护的8楼阳台坠落,导致肩胛骨骨折、肋骨骨折、创伤性休克等严重损伤。
陈某认为徐某作为房主,未在拆除窗户的阳台设置临时护栏或警示标识,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8204.6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属于自住用房,并非对外开放的经营性或公共场所,不属于法律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范围。同时业主徐某对陈某进入案涉房屋并不知情,故徐某对陈某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事故发生时,案涉阳台窗户被拆除系客观状态,且周边并无相应的遮挡物,陈某作为现场施工人员进入房屋后,无需他人提醒即应知晓该风险的存在。业主徐某在安装前一天,已通过电话向施工方负责人蒋某明确告知阳台窗户被拆除的事实并提出了安全提示,已履行了向合同相对方蒋某告知已知重大隐蔽风险的义务。
陈某虽为工人,但系随同蒋某一同作业。施工方作为专业从事安装工作的一方,应对作业环境的基本安全风险负有专业注意义务,并应保持必要的防范意识。阳台无窗是装修中常见且显而易见的状态,此风险并未超出施工方的合理预判范围。此外,房屋处于装修阶段,地面物品杂乱属于正常现象,不能苛求业主徐某在装修过程中必须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陈某主张其被屋内杂物绊倒导致坠楼,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坠落的具体原因及徐某存在直接侵权行为。综合现有证据,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其自身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陈某要求徐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业主作为施工环境提供方,对其合同相对方要尽到告知已知重大隐蔽风险的义务。作为施工的组织者,应对相关施工人员尽到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施工人员,特别是涉及高空作业时,必须时刻牢记安全意识,对作业环境保持高度警惕,履行专业的注意义务。各方主体也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共同维护作业安全,预防此类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