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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基层治理单位如何高效衔接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8月05日A07

日期: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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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郭增瑞

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法院与基层治理单位的有效衔接是实现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前端化解的关键一环。理论上,通过司法力量与基层治理网络的协同联动,能够将大量潜在诉讼化解于萌芽状态,从而提升社会整体治理效能。然而,这一制度构想在实践落地时却面临诸多困境。究其原因,既有理论构想与社会现实的偏差,也有制度实施具体环境因素的梗阻。

首先,对“乡土中国”情怀的延续与现实社会结构的脱节,削弱了传统调解机制的社会基础。尽管我国社会仍保留着“差序格局”和熟人社会的某些特征,但人口流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已使社会加速向陌生人社会变迁,人际交往的温情脉脉日益被经济理性所取代,道德软约束让位于法律硬规制。在此背景下,寄希望于通过“无讼村居”实现普遍调解的理想难以实现,而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也使得“以和为贵”的传统观念难以完全主导纠纷解决,调解机制的适用空间受到挤压。

其次,长期以来“有纠纷找法院”的法治宣传导向,在强化司法权威的同时,也无形中弱化了其他解纷渠道的功能。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等传统纠纷化解“第一道防线”的功能日渐式微,司法被塑造成纠纷解决的“终极出口”,导致大量本可通过协商、调解化解的矛盾直接涌入法院,形成“诉讼万能”的路径依赖。要扭转这一历史惯性,必须重新厘清“法治社会”的内涵——真正的法治不仅意味着司法权威,更应体现多元共治、分层过滤的纠纷解决体系。

再次,法院与基层组织之间存在显著的“沟通成本”与协作壁垒。二者分属不同系统,缺乏隶属关系与利益联结,信息共享不畅、资源整合困难、程序对接不顺等问题突出。尽管各地探索了“三官一律”进社区、调解平台“三进”、诉调对接等机制,但在基层看来,这些协作往往意味着额外的工作负担,而短期内难以看到减负成效。在缺乏有效激励与责任共担机制的情况下,基层组织参与积极性不高,导致衔接机制流于形式。即便有“万人起诉率”等考核指标推动,也难以转化为实质性的治理合力。

此外,配套保障措施的缺位进一步制约了衔接机制的可持续运行。部分基层组织缺乏必要的经费、人员和数字化能力,难以与智慧法院系统实现高效对接。同时,衔接成效缺乏科学的评估与反馈机制,既难量化成果,也难推动持续改进。

面对上述困境,亟需以“能动司法”理念为引领,推动法院从被动裁判者向主动治理参与者转变。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系统观念,要求将社会治理视为有机整体,通过优化关键节点的互动关系,提升整体效能。法院作为纠纷治理体系中的核心枢纽,应主动发挥能动履职的引领作用。

其一,能动履职是衔接机制构建的基石。由于纠纷导流可能短期内增加基层负担,法院作为制度的主要受益方,须主动牵头搭建沟通桥梁,推动制度落地。实践表明,凡衔接成效显著的地区,无不是法院积极联络、反复协调的结果。唯有法院主动作为,才能打破“条块分割”的壁垒,形成协同共治的合力。

其二,能动履职是机制实效发挥的关键。法院应利用专业优势,为基层组织赋能。通过法官与调解员结对指导、设立调解实训基地等方式,提升基层解纷能力。同时,借助信息化手段搭建线上协作平台,实现案件推送、法律咨询、流程跟踪的无缝对接,真正实现“前端化解、后端支撑”的良性循环。

其三,能动履职是机制持续优化的驱动力。法院应根据社会变化动态调整协作模式。同时,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主动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社会治理中的普遍性问题,推动制度完善和源头治理,将个案化解经验转化为系统性治理成果。

总之,构建法院与基层组织高效衔接机制,不能仅靠制度设计的“顶层设计”,更需法院以能动履职为核心,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打通诉源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防”、从“单打独斗”到“多元共治”的深刻转变,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社会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