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互咬引发的邻里纷争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8月01日A06
日期:08-01
本报通讯员 康嘉倩
近年来,城市生活中宠物饲养行为日益普遍,宠物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宠物给家庭带来陪伴与欢乐的同时,因管理不当引发的“涉宠”纠纷却时有发生。如果宠物之间产生冲突后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狗咬狗”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小张和小刘是住在同小区的邻居,小张养了一条土松犬,小刘养了一条拉布拉多犬。然而,一次看似平常的晚间遛狗,却打破了邻居间的和谐。2025年4月某晚,小张和小刘在小区内遛狗相遇,狗狗们见面后一起玩耍,两人便都摘掉了牵引绳。两条狗在互动中突发激烈撕咬,因拉布拉多犬体型较大、占据优势,导致小张的土松犬受伤较为严重,小刘的拉布拉多犬仅受轻微皮外伤。看到爱犬受伤,小张倍感心疼,情急之下对小刘口出恶言。两人随即爆发争吵,宠物间的冲突升级为饲养人之间的矛盾。
事后,小张送犬就医,并要求小刘全额赔偿医药费;小刘则指责小张辱骂自己,还在小区内谴责自己的拉布拉多犬“脾气差、爱打架”,遛狗群也因此解散,其以小张的言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拒绝赔偿。双方情绪激烈,纠纷难以化解,小张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刘赔偿其宠物犬医疗费用共计943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倾听原被告情绪表达与诉讼请求,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考虑到双方系邻居,且宠物纠纷常伴随着强烈情感因素,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中,法官“面对面”向双方当事人耐心阐释相关法律法规,释明在饲养宠物时应履行管理义务和合理的注意义务。该案中,两狗系互相撕咬造成损害,双方作为饲养人均未采取牵绳等安全措施,对损害发生均存在过错。随后,法官又通过“背靠背”方式分别与双方进行充分沟通、纾解心结。针对被告小刘所称名誉权受侵害的问题,法官单独向其释明,名誉权侵权须具备“传播虚假事实、造成广泛传播、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等要件,邻里一时争执中的情绪性言论,若未达到上述程度,通常不构成侵权。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与情绪疏导,双方均认识到自身在遛狗时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当之处,认可了各承担50%治疗费用的责任划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刘向小张支付宠物治疗费用4715元。该款项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