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发千封内部文件被公司开除,合法吗?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8月01日A03
日期:08-01
员工为工作便利,将公司内部文件频繁发送至私人邮箱及外部单位,此举是否构成严重违纪?企业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为这一职场争议划出法律边界。
2024年4月,在L公司工作近17年的阿军收到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以“未经许可擅自发送上千封含保密信息的邮件”为由,与阿军解除劳动关系。
阿军对此不服。他认为,发送邮件是为了工作便利——2023年12月公司停发U盘后,所在部门口头允许通过个人邮箱暂存文件;且邮件内容多为代理商可公开查询的信息,并非商业秘密。此外,他强调公司未履行《员工手册》规定的“违纪通知、申诉”程序,属于违法解除,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1万余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3万余元。
公司则辩称,阿军发送的1000余封邮件包含客户信息、技术图纸等敏感内容,部分文件明确标注“仅供内部使用”;且接收方之一的J公司已在2023年12月终止代理关系,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公司《员工手册》内明确禁止此类行为,对于《员工手册》,阿军签署过确认书并接受过保密培训,而他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解除程序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L公司《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向未授权方泄露公司信息”,阿军签署过确认书并完成机密信息培训,对保密义务知晓且认可;其次,阿军发送的信息需经授权访问,部分标注“内部使用”,且接收方J公司与L公司经营范围重合,可能导致信息被不当使用,损害公司利益。短时间内发送千余封邮件的频次和规模,已超出“工作便利”的合理范畴;最后,公司在解除前已通知工会,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法定程序要求。虽阿军主张未收到“违纪通知书”,但他的行为性质及后果已达到《员工手册》中“可直接开除”的情形,程序瑕疵不影响解除的合法性。综上,阿军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明确了“法定”与“福利”的区别:阿军2023年剩余法定年休假5天、2024年折算3天,公司应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工资,扣除已支付部分后,还需补足2800余元。另外,阿军主张的“福利年假”属于企业自主给予的额外福利,无法律强制补偿规定,且《员工手册》明确“未休福利年假不予补偿”,故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阿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劳动者在职期间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合理的规章制度。此案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了明确指引:劳动者需强化“保密意识”,发送工作信息至私人或外部账户前,务必确认是否符合公司规定,切勿以“惯例”“便利”为由突破红线。企业则应完善“制度红线”,明确保密信息范围、违纪行为界定及处理程序,同时加强员工培训和日常管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年休假的补偿具有强制性,企业需依法核算支付;福利年假则可通过制度明确处理方式,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