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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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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退一赔四”碰壁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8月01日A03

日期: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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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法治时空·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若消费者主张网购食品行为基于商家消费欺诈作出,甚至要求商家“退一赔四”,法院是否支持这样的惩罚性赔偿主张?

樊某从某商家在电商平台经营的店铺中购买了某品牌蜂蜜4瓶并支付了相应价款,某商家在产品销售页面承诺“假一赔四”,樊某收货后未在七天内申请退货。后樊某诉至宿迁市宿豫区法院,认为某商家虚假宣传该蜂蜜品牌历史,构成欺诈消费者,主张退货退款,并要求某商家按照产品价款的四倍予以赔偿。

樊某诉称:“商家对外宣传该蜂蜜品牌起源于1909年,我出于信任而购买。但后来发现该款蜂蜜的生产公司于2011年才成立,蜂蜜商标于2023年申请注册,因此商家系虚假宣传品牌历史。”“蜂蜜是食品,商家却宣传该蜂蜜能够‘强力护胃,直击肠胃问题’。我要求商家提供该品牌中蜂蜜含量的检测证据,他们一直未提供。”

“我们在产品介绍中虽提及品牌起源可以追溯至1909年,但仅指产品采源地早在1909年就开始养蜜蜂采蜜。我们对于品牌的取得以及公司的营业执照已上传到店铺页面中,可供每一位消费者查询。”“蜂蜜是一种健康产品,对肠胃具有一定作用,我们的宣传语不违反食品安全法与广告法的规定。商品通过检验检疫,具有产品宣传的蜂蜜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此案中,销售页面显示的“品牌可以追溯到1909年”不能直接认定该公司成立于1909年,且客服多次向樊某解释起源时间与品牌创立时间并非同一概念,故商家并未实施欺诈行为。商家对蜂蜜产品的宣传语仅是围绕蜂蜜作为食品的功效进行宣传,不存在夸大或虚假成分,作为有辨识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将蜂蜜作为药品使用。

关于樊某主张退货退款,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认为,此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樊某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樊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商家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在双方约定的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申请退货,本案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

综上,被告商家不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此案不属于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对于樊某主张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