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8月01日A02
日期:08-01
淮安宇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4月15日受理刘万宣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因无法现场、留置送达于你(单位),本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信息地址,于2025年7月22日和7月28日分别向你(单位)邮寄此决定书,均被退回。现根据《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苏0102工认〔2025〕4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如下:
认定刘万宣在2023年09月12日发生的伤害为工伤。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玄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工伤认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玄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二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