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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 融合发展探析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31日A08

日期: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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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明确应当建立健全“每案必检”工作机制,将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一同安排部署、同步推进。这一举措标志着检察机关对司法办案监督进入更深层次、规范化轨道,对于推动实现高质效办案,贯通推进“三个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落实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从内涵定位来看:案件质量检查侧重于办案过程的“事中纠偏”,即办案部门在案件归档前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对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自我审查的活动;案件质量评查则是对已办结案件的一种复盘式审查,是一种较为成熟的事后监督机制。两者虽然在实施主体、范围等方面有所区别,但本质上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为促进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高效融合,笔者认为,需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强化全局意识,树立管理思维。高质效案件是办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要坚持业务办理与业务管理有机统一,在办案部门充分发挥自我管理作用的同时,案管部门也要充分发挥作为专门管理的枢纽作用,以此形成全员管理、全程管理的氛围。二是健全衔接机制,实现优势互补。重视案件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鼓励自我纠偏,将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纳入评查范畴,将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反哺到案件检查,实现检查评查工作优势互补。三是完善激励约束,加强正面引导。把检查评查结果和检察官业绩考核、追究司法责任等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案件检查与评查更好压实办案责任,持续增强检察官高质效办案的自觉。正确处理纠错与评优间的关系,有宣介有通报,让检察官可对照、受触动、有镜鉴。四是推进数智赋能,实现每案必检。为有效解决数量与质效间的矛盾,确保检查评查“不走过场”,构建“人工+智能”相结合的评查模式是应有之义,除借助开发智能辅助系统对简单案件开展初评外,可参考学习先进院,接入DeepSeek等人工智能软件,对评查系统予以训练升级,借助人工智能逻辑思维能力,分解复杂评查任务,不断拓宽系统的实体评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