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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案件被告人刑期起算点的确定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31日A08

日期: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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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刑期的起算,我国刑法规定,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对于曾被留置紧接着被刑事拘留、逮捕的被告人的刑期起算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直接以被告人被留置之日为起日,结合刑期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二条进行计算确定刑期止日;另一种是以被告人被刑事拘留之日为起日,结合刑期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二条计算,再将留置的时间以日为单位按照刑法确定的规则进行折抵。

上述两种做法在不同情形下会对刑期止日(实际执行时间)造成不确定的影响,下面用两个真实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从留置之日起计算实际执行刑期会更短。

王某某,2022年7月26日被留置,2022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1月30日被逮捕。2022年7月26日至11月20日留置折抵刑期118日。2023年3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若刑期从留置之日起计算,则刑期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若刑期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留置折抵刑期118日,则刑期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

案例二:从留置之日起计算实际执行刑期会更长。

刘某某,2024年7月12日被留置,202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9月20日被逮捕。2024年7月12日至9月10日留置折抵刑期。2024年12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若刑期从留置之日起计算,则刑期自2024年7月12日起至2028年1月11日止。若刑期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则留置折抵刑期61日,刑期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2028年1月9日止。

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对留置措施的性质认识不足。留置措施作为监察法规定的一种全新的调查措施,对于它的属性认识现在还存在争议,能否将留置措施执行之日视为刑法规定的“判决执行之日”尚未有定论。

笔者更倾向于将可以连续计算的留置期间开始之日作为刑期起算点。理由一是留置措施和刑事拘留、逮捕的性质与效果相似。现有规定中留置与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可以相类比,如监察法(2018)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再比如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规定,案件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留置措施自犯罪嫌疑人被执行拘留时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这一规定弱化了留置措施与刑事拘留之间的界限。新修订的监察法(2024)在措施上强化了这种倾向,更加系统化。比如新增的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可以与刑事侦查活动中的拘传、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相类比,留置措施的理论最长期限增加到十六个月也与逮捕相似。因此将留置措施放到刑事拘留、逮捕相同的地位,作为刑期起算点并无不可。二是符合习惯做法,效率更高更准确。一般情况下法官习惯将可以折抵刑期的一个或几个可以连续计算的刑事强制措施期间的起始之日作为刑期起算点,那么直接从留置之日起算的做法会减少先行羁押期间折抵刑期计算的工作量,更不容易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