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4S店侵害知情权但不构成欺诈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29日A08
日期:07-29
“新车”二字,在消费者心中可能意味着从未被使用、毫无交易痕迹。可朱女士在提车近一年后,却发现自己买的“全新”轿车,早在出售前就有过交强险投保记录。这张“隐形保单”究竟算不算“二手车”的证据?4S店的操作是否合规?近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新车有过往投保记录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明确了4S店在车辆信息告知上的义务,也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敲响了警钟。
2024年2月,朱女士在南京某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某益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支付购车款17.68万元,当月6日提车并办理了车辆登记。
本是开心提新车,可在2025年初,朱女士发现自己的车竟在2023年10月就被某益公司员工郭某投保过交强险。
朱女士认为,车辆既然有过投保记录,就不是真正的“新车”,某益公司存在消费欺诈,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赔偿购置税及利息,并加倍赔偿购车款,合计约37万元。
某益公司辩称,投保是为了方便车辆仓储运输(计划存放在附近停车场,后未实际使用该停车场),当时以员工名义给包括案涉车辆在内的多辆车投保,属于行业常见操作;而且朱女士提车时已经在《交车执行表》签字(载明包含“保险电子保单”),办理交强险变更时还提供了手机验证码,理应知晓过往投保情况。车辆交付时是全新状态,并非二手车,不存在欺诈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查明,案涉车辆于2023年9月出厂,当月由广州运至某益公司。2023年10月,某益公司以员工郭某名义为其投保交强险。2024年2月朱女士提车时,交强险被保险人由郭某变更为朱女士,保险公司也向其发送了变更短信。车辆交付后,朱女士使用一年多,行驶1.4万公里,除中控异响外无其他问题,在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转移登记摘要信息栏也为空白。
围绕是否侵害知情权、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当赔偿三大争议焦点,法院最终认定某益公司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交强险投保记录属于影响购车决策的重要信息,某益公司虽进行了部分披露,但未以直接、明确的方式主动告知投保原因、变更细节等关键内容,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但不构成消费欺诈。暂无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并非新车,某益公司办理交强险变更时主动联系朱女士,无隐瞒故意,投保记录不影响车辆性能和使用,亦未误导朱女士缔约。考虑到交强险与商业险期间存在两个月差异,增加了使用风险,法院酌定某益公司赔偿朱女士1.3万元,驳回朱女士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汽车销售中,经营者与消费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等,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是维护公平交易的关键。车辆是否为新车(有无注册、使用记录)、关键部件状况、过往投保/维修记录等可能影响购车决策的重要信息,商家应该主动“亮家底”,以清晰直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别让小事变纠纷。
行业惯例不能替代法定义务。即便为运输、仓储投保是部分商家的操作习惯,也不能以此为由省略对消费者的告知。该案中,某益公司虽无欺诈故意,但“先投保后告知”的方式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