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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自主权不能侵害劳动者权益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29日A08

日期: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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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一份突如其来的《工作调动通知书》,打破了小李在苏州工作11年的平静生活。当冰冷的调令撞上特殊孩子的无助眼神,当企业的规划遇见父亲无法退让的守护,企业的“自主权”边界在哪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用法律给出了温暖的答案。

2012年,小李加入了某网络公司,成为城市通信网络的一名守护者。工作的内容与机柜、线路相伴,但他生活的全部意义,早已深植于苏州这片土地。

这不仅是一个住所,更是点亮了他生命中最珍贵的光芒——“我的孩子有肢体障碍,一直在苏州特殊教育学校读书,他离不开我,我也离不开他。孩子的康复和学习,都需要我在身边。”十年里,苏州不仅是他养家糊口的城市,更是维系孩子未来希望、支撑整个家庭信念的根基。

2023年2月,一份来自公司的《工作调动通知书》,像一片乌云骤然遮住了阳光。公司要求小李三日内由苏州调往常州维护站工作,职务不变。冰冷的“三日”期限,对他们这个特殊家庭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离开熟悉的老师、中断系统的康复、适应陌生的环境……对一个特殊孩子而言,这束好不容易点燃的“希望之光”,随时可能摇曳熄灭。独留妻子一人照料,她的压力如何承受?为此,小李向公司明确表示因家庭特殊困难无法前往外地,并通过微信回复“不去”。等待他的,不是理解,而是一纸冰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3年3月21日,公司以小李未到新岗位报到构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赔偿金及足额高温津贴。小李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高温津贴差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公司提交了一份2018年约定工作地点为“常州维护区”的合同,但小李坚称从未签署,签名非其本人笔迹。法院认为,在无其他确凿证据佐证系本人签署的情况下,该合同真实性存疑。更重要的是,小李自入职后长期实际在苏州工作,这本身构成了双方对实际工作地点的客观确认。

法院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享有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但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当调整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如工作地点变更)时,需充分协商,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小李家庭存在特殊困难,这是客观事实且公司无异议。在此情况下,公司要求其离开长期工作的苏州调往常州,未能充分协商并给出足以解决其实际困难的合理方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依法通知工会(公司辩称因暂未成立工会,但这不能免除其应履行的法定程序义务)。综上,法院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赔偿金。根据双方确认的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11.5个月,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9万余元。

关于高温津贴,法院认可小李在高温季节从事工作,应享有高温津贴。根据相关规定及小李的工作年限,核算其应得高温津贴总额为10,800元。结合小李当庭确认的公司已支付部分高温津贴9,900元(按每年3个月、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了11年)。基于此,法院判决公司需补足差额900元。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小李与公司自2012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小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万多元。并补足高温津贴差额900元。

法官说法:

法律的温度在于看见“人”。企业有经营的考量,但员工不是冰冷的螺丝钉。当一份工作承载了一个家庭的特殊希望,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多一份倾听,多一份协商,多一份设身处地的考量,往往能避免双输的局面。那份未能充分顾及小李家庭特殊困难的调岗通知,最终导致了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看似是程序性的一小步,却是保障劳动者知情权、申诉权的关键一步。企业务必重视并遵守法律规定的每一项程序,这不仅是对法律的敬畏,也是对员工最基本的尊重。无论是数万元的赔偿金,还是几百元的高温津贴差额,在法律的天平上,它们同等重要。法院的职责,就是守护好劳动者应得的每一分权益,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