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注册营业执照栽跟头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29日A08
日期:07-29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经营主体登记流程简化,便民化程度不断提高,为经营主体提供了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然而,部分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受利益驱使,通过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注册获取营业执照,一旦出了问题该怎么办?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判决双方订立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相应责任根据双方过错比例各自承担。
2023年4月,王某由于没有实际经营场地而无法自行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于是通过网络平台找到了某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该公司为王某办理营业执照,并支付了服务费用。王某领取营业执照后,由于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经营主体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王某无法依据营业执照进行登记和开户,遂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退还代理费,并让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上注册的实际经营场所并承担处理异常经营户的事项。
某公司到庭应诉并辩称,原告王某曾办理过至少三个营业执照,均无实际经营场地,其对营业执照办理的流程是了解认可的。其公司已按约履行义务,不应返还代理费及承担其他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某公司作为办理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王某作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更应对经营场所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此,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在明知无实际经营场所情况下,为办理营业执照而签订的案涉《工商服务委托代理协议书》,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案涉协议书无效,被告某公司应向原告王某返还代理费。
法官说法:
该案中,王某明知无实际经营地址仍找到某公司代办营业执照。而某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完成了个体户营业执照登记手续。双方的这一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对市场管理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又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案涉合同无效。中介机构与经营主体提供虚假信息获取营业执照,严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由此达成的服务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生纠纷,双方无法依据此类合同主张自身权益,更有甚者可能面临相应追责。因此,经营主体开展民事活动,严守法规是关键。虚构经营地址办理营业执照看似是捷径,实则后患无穷。一旦被查,不仅前期投入打水漂,还可能面临罚款、信誉受损等风险,切莫因一时私利,耽误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