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0-17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构建健全有力的执行内部监督机制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29日A07

日期:07-29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为此,强化执行活动的外部监督和全程监督将成为执行体制改革的趋势。由于加强执行内部监督是强化执行全程监督的高效手段,同时执行外部监督的导入并发挥作用最终也离不开执行内部监督,所以构建更加健全有力的执行内部监督机制,势在必行且需先行。

当前,法院的内部监督模式以执行局局长为监督主体、以事后监督为主要方式,存在执行行为监管缺乏抓手、执行效果监管缺乏刚性和执行信访监督程序空转等问题。这种“重表面轻实质”的监督管理做法,导致执行内部监督成效甚微。执行程序本身具有独立价值,只有强制执行权的运行程序遵循和符合公正性、正当化的基本要求,才能确保强制执行权不会损害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执行内部监督机制的优化构建,也必须在程序化管理的轨道上进行。

一、优化执行结案管控机制,提高执行办案质量

就面广量大、种类繁多的具体执行行为,施以过多的人为监管并不现实,施以必要的信息化静默监管即可。在每一个执行案件结案时,作一次全面系统的审核评价实有必要,既可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整改,也可形成对规范执行的“倒逼”。

加强执行结案审查。成立单独的执行结案组,从查人、找物、变价、惩戒四方面,审查执行工作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否查找到位被执行人、是否高效合理处置执行资产、是否合理采取执行惩戒措施。

做好执行结案扎口管理。建立三类执行案件流出口,即实际执结出口、终本结案出口、横向移交出口,分别扎口管理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需要移送交叉执行的案件。

完善结案管理程序。执行结案不等同于执行完毕,对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暂时执行和解的案件需要做好后续恢复执行工作。建立单独的管理组,对前述两类案件信息录入专门的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在3年内每6个月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1次以上,发现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及时恢复办理。同时,畅通恢复渠道,方便执行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

二、强化执行信访办理工作,发挥程序制约功能

执行信访的发生是执行行为可能偏离正常轨道的预警,为此有必要将执行信访办理作为强化执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

坚持诉访分离,把好信访接待关。对反映执行机构或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请求督促执行的信访案件,由执行法院的执行局依法审查处理;对请求纠正执行错误或对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以及给予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作出的执行监督裁定等提出的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由执行裁判庭依法审查处理。对于违法、违规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明显的闹访案件,由执行局局长经初步筛选后予以排除。

强化信访程序,把好办理流程关。首先,由执行局局长进行信访接待,详细调查审核信访内容,审查执行行为合法性,制作案情报告交分管院领导审查。其次,分管院领导对案情进行审查判断,认定违规执行、消极执行成立的,以执行监督形式予以纠正。最后,上级法院审查复查,对于那些案情极为复杂、违法行为严重的案件,上级法院审核后,视情决定指定交叉执行或者提级执行。

加大信访惩戒,把好责任追究关。对违法执行、消极执行行为,各类监管主体需要视情节轻重,采取通告、警告、追责等惩戒措施。对无理闹访、重复缠访的信访人,在严重妨碍执行工作的情况下,按照信访法治化规定终结信访并予以惩处。

三、强化“一案双查”机制运用,保障执行行为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案件的“一案双查”工作进行过多次部署,要求对于执行信访案件、导致产生负面舆情的执行案件和上级交办的督办案件,既查案件本身有没有问题,又查承办人员有没有违法违纪情形。强化“一案双查”机制运用,更好地发挥该制度预期效果,可以从三方面着手:

建立“一案双查”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执行机构在日常监督中易于发现消极执行线索的优势,明确执行部门负责人通过联席会议制度主动提请督察部门介入执行监督的具体情形。

建立预防性“一案双查”制度。对于执行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矛盾易激化的执行案件、执行异议复议中发现有明显错误的案件等,全部纳入“一案双查”范围,实行不同于普通执行案件的全流程监管。

加强执行监督信息共享。在案件线索发现、调查核实、督促解决以及追究问责等工作中充分实现信息共享互通,保障整治消极执行、不规范执行的整体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