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档案管理助力审执工作之我见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29日A07
日期:07-29
诉讼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内容,必然受档案法的规范调整,档案法第二条将档案定义为“……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十三条还进一步对定义中“有保存价值”材料进行了列举,明确应当定期归档,不得占为己有。另外还明确: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因此归档的材料应当具有保存价值,无保存价值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审理、执行案件的档案卷宗,对于法院的诉讼活动有重要价值,对当事人的权益也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定期归档已成为法院的刚性制度。然而,每册卷宗内的具体材料,如各类案件中的委托授权手续、文书送达手续、据以定案的直接或间接证据等材料,是否必须归档,是否判定为有保存价值,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未明确规定,诉讼法律制度对此也未予明确,现实中常出现当事人因档案卷宗内缺失主要材料,而否认法院裁判的正当性,引发上诉、信访,进而引起司法赔偿或救助的现象。近年来,该类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影响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感受。
为加强档案管理、助力审执工作,将诉讼活动中有价值的材料应入卷尽入卷,做实档案基础性工作,忠实记录诉讼活动的过程,让人民满意,笔者认为,应健全好以下三方面内容:
顶层健全法院判别诉讼材料“有保存价值”的取舍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人民法院案件诉讼文书材料归档排列顺序(试行)》,均对入卷材料采取了非强制的列举方式,个案中的“有保存价值”仍是办案人员个人辨别行为。法律虽无强行规定入卷材料的形式或内容,但绝不应当允许在“有保存价值”上存在随意性,可以参照二审案件发改理由中的程序性事项材料、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证据材料等,作为“有保存价值”的定性指导,应强制入卷,如建立证据目录制度,要求入卷审查后的证据材料应与证据目录保持一致;可以出台解答或以法答网问答的方式对“有保存价值”予以指导。
基层健全档案管理工作责任机制。档案法规定立档单位对档案工作负总责的思路,授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权,采取立档单位内部管理为主、档案行政管理为评价的机制。因此构建符合法院审执业务实际的档案管理体系,是现行法律下档案管理应当完成的课题。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将档案管理前置进审执流程,为今后以档案促进司法流程公开打下基础,已成为业界认可的现代“智慧法院”模式,因此档案管理应当与审判质效管理、人事管理等一体推动、一并推进,明确档案机构职责、归档卷宗要求、评价标准、责任主体等,实施更明确的制度。
内部健全法院各机构的协调机制。《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均要求重复材料不入卷。随着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一个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能产生诉前调解卷宗、司法鉴定卷宗、普通民事案件卷宗等,重复归档进一步加剧了司法资源的紧缺,导致档案管理难度加大和“涨库”,也不利于实现保存有价值档案的立法目的。针对这一新问题,笔者建议采用两种路径:一是实施部分卷宗档案电子化归档,在推进数字化档案室的当下,首先将一些可以系统同步生成的、完全程序性的材料,采用电子归档的方式,为将来卷宗归档“单套制”进行探索;二是将原本属于档案部门编写档号的职责,与立案庭的案号管理职权适度统一,解决重复归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