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明伤不鉴定”解民忧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25日A03
日期:07-25
本报讯(通讯员 李玺 记者 王晓红)“真是赶上了好政策!没想到赔偿款这么快就到账了,太感谢法院了!”近日,两名当事人亲属将一面印有“倾心审判解民忧,高效裁判暖民心”的锦旗,送到了沛县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法官李恋恋手中,话语中满是感激之情。
这面锦旗背后,是沛县法院运用“明伤不鉴定”裁判思路,高效化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成功实践,有效缩短了审理周期,降低了诉讼成本,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11月,赵某驾驶的机动车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李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上的王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与李某某负同等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王某某受伤后入院治疗,产生医疗费3万余元,2025年4月,治疗结束的王某某向沛县法院提起诉讼。因与被告保险公司在赔偿比例及误工费等问题上存在分歧,王某某按常规流程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和误工期限进行鉴定。
法官李恋恋在对提出鉴定的案件进行筛查时发现,根据原告提交的病案材料,其伤情已明确符合相关伤残评定标准:原告肋骨骨折明显达九根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行肺修补术,构成十级伤残。伤情清晰可判,具备适用“明伤不鉴定”机制的条件。
李恋恋立即联系保险公司联络员及原告代理人,积极建议双方适用该机制,并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被告保险公司启动了伤残等级自评机制,通过阅片及比对CT报告单,双方均认可原告肋骨骨折十二根以上,构成九级伤残,行肺修补术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对伤残等级确认,原告撤回鉴定申请。
省去了耗时数月的鉴定程序,案件审理进程大大提速。法院于6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于6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令人欣喜的是,被告保险公司于7月5日就将理赔款赔付到位,实际缩短了3至6个月的赔付期间,并为当事人节省了一笔不菲的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