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土地用途 流转合同部分无效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15日A08
日期:07-15
本报讯(通讯员 周俊玲 薛宇)农村居民为提高自己的收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的情况已然成为常态,但土地流转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土地的法定用途,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如果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的用途,将会导致流转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022年9月,原告李某因生产经营需要,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45亩集体土地承包给李某使用,租期十年,李某负责支付相应的土地租金。李某计划将该土地用于水产养殖,于是在签完合同、交付第一年租金后准备开挖成鱼塘。因村委会未及时交付地块,李某以村委会违约为由起诉到泗阳县法院要求退还租金并赔偿违约损失。
对于李某的主张,某村委会辩称,根据从国土部门调取的相关材料显示,案涉土地的性质是林地,故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承包合同》是违规的,同意返还收到的租金,但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泗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的案涉土地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其包含了部分水田、水浇地、旱地、乔木林地等农用地和部分坑塘水面、沟渠。某村民委员会将案涉土地出租给李某时,李某计划将案涉土地全部用于水产养殖,系改变了案涉部分地块的使用用途,导致案涉土地租赁合同部分无效。双方一致同意不再履行该《农村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结合整体案情,最终判决某村委会返还原告李某交付的土地租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